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顺利实施,做好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2026年起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发生变化,我们一起看一看具体内容吧!

旧政策:
2019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新政策:
2026年1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已统一调整为9%的扣除率,原加计1%抵扣政策停止执行。
对应申报变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停止填报,税务数字账户同步停用“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
举个例子:
某食品加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6年7月向农户购进自产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买价100万元,用于生产适用13%税率的食品。该食品加工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为9万元(100万元×9%=9万元)。

根据取得的凭证类型不同,抵扣规则也有所区别:

农产品发票抵扣勾选操作可以点击以下链接了解:
注意:
1.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2.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生产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不适用上述凭票计算抵扣规则。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时,按以下规则填写:


1.凭证真实合法:用于抵扣的农产品发票应与实际业务相符,品名、数量、流向真实完整。取得不合规发票或虚开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区分免税应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可按规定抵扣。取得流通环节农产品免税发票不可抵扣。
3.区分发票类型: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9%扣除率计算抵扣。取得1%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按9%扣除率计算抵扣。
4.确认抵扣范围:购进农产品用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5.规范项目核算:购进农产品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