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收不回的账款,税前可以扣除吗?
答案是:符合条件的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款项),确实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但并非所有收不回的钱都能扣,扣除的前提是,必须同时满足损失实际发生、符合规定情形、履行申报手续等要求。
一、债务人依法终止
比如,欠款企业已经宣告破产,或者已经被市场监管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了。但是这家企业清算后,剩下的钱还是不足以偿还您公司欠款的,还不上的部分就可以确认为您公司的损失。
二、债务人死亡或失踪
这里的债务人指的是个人,类比第一类情形,其实都是债务方不存在后,因资不抵债造成的损失。
三、长期逾期且无力清偿
比如,一笔钱对方欠了超过三年,而您可以获取到明确的证据,来证明他现在确实没有偿还能力了,也可以确认为损失。
四、小额逾期应收款
如果说这笔欠款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您企业年度收入的万分之一,那么这种小额的,逾期一年以上的,且会计上已经作了损失处理的应收款,是可以作为坏账损失扣除的。
五、债务重组或破产重整后无法追偿
比如,您公司与欠款公司商量好了重组方案,同意他只还一部分,剩下的豁免了;或者法院批准了他的重整计划,规定有一部分钱不用还了。那这些不用还的钱就属于您公司的损失。
六、因不可抗力无法收回
比如,债务方在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中受到影响,确实没有办法再偿还的。
一、依据相关证据材料确认损失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二、在会计上作损失处理
三、按规定进行申报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并留存好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