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谷烘干企业是否属于农产品初级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范畴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规定:“一、种植业类
(一)粮食初加工
……
2.稻米初加工。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
老戴观点:虽然是政策罗列式答复,但所列举的政策中,已经有税友问题所述的“烘干”,因此,老戴个人认为,税友所述的情况如果属实,那么是可以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