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三条规定,企业选择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即企业会计处理是否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在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企业应在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当年度进行纳税调减处理。随着设备的使用,会计上仍在计提折旧,需要在后续年度将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