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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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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税款哪里缴?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6-08-06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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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我是“居民企业”

按照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居民企业以实际注册登记地为纳税地点,缴纳企业所得税。

02

我是“非居民企业”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由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情况下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自行申报缴纳所得税,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把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扣缴税款。

3、如股权转让符合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规定的条件,非居民企业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

03

我是“自然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小编提醒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税政解析与策略:2024年12月27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4年第14号),在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不变的基础上,将纳税地点由证券机构所在地调整为限售股所对应的上市公司所在地。)

 


编辑设计:北京朝阳税务

来源:上海税务  厦门税务

一、 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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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个税申报

可以网上办啦

 

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时,可以选择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申报的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网上办理。

线上申报办理流程为:“转让方提交申请→受让方确认→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转让方提交申报”。一起来看看具体网上办理操作流程吧!

 

 

准备资料

在您开始办理网上申报之前,请提前准备好以下个人股权转让相关纳税资料,并将其转化为电子版(支持PDF、PNG、JPG、JPEG、BMP格式,单个资料上传时包含的文件数量不超过10个、大小不超过20M)。

1.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必报)。合同中应明确转让时间、交易价格、股权数量、股权性质等信息。

2.资产价值评估报告(选报)。符合《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规定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其他情形则无需提供。

3.其他证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选报)。符合《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的,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选报)。比如能够证明被转让股权的原值、合理费用等材料,具体以纳税人实际情况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以上资料准备好,可按下面步骤进行网上办理。

 

 

 

一、资料报送

 

1.打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https://etax.chinatax.gov.cn)首页,使用个人所得税APP扫码或输入账号密码的方式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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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个人股权转让所得”,进入“股权转让资料报送”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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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选择“股权转让资料报送”,点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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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系统弹出“个人股权转让业务办理须知”。请认真阅读“办理须知”与“所需材料”,勾选“我已阅读并知晓”,然后点击“进入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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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次录入“基本信息”“股权转让信息”“收入和扣除信息”,最后进行“税款计算”。标有红色星号(*)的为必填项。

(1)录入基本信息。录入被投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选择税款所属期、股权转让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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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录入股权转让信息。该部分由“被投资企业信息”“股权转让方信息”“股权受让方信息”及“附报资料”四部分组成。选择“填写”可填写相关股权转让信息;选择“上传”可上传相关附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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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录入收入与扣除信息。包括收入、税前扣除费用、准予扣除的个人捐赠支出相关信息。其中,“税前扣除费用”中的“投资抵扣”和“准予扣除的个人捐赠支出”为非必填项。核实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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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税款计算。系统自动根据填报数据,展示本次计税明细及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资料”,股权转让信息提交至受让方进行核对确认(请您尽快提醒受让方进行查看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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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权转让信息提交至受让方确认。如果受让方为自然人,需要其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APP或WEB端)查看并确认信息。如果受让方为企业,需要其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或WEB端)查看并确认信息。

 

 

 

二、受让方核对股权转让信息

 

1.对于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受让方会收到相应的提醒确认短信、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APP、WEB端)站内信提示。受让方需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APP或WEB端)核对股权转让信息。

(1)个人所得税APP

受让方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右上角消息中心,可查看“股权转让信息确认”消息。点击“立即查看”,可看到确认提醒,点击“查看股权转让详情”进入信息核对界面。

受让方应认真核对股权转让信息,核对完成后选择“核对结果”。若选择“核对无误”则直接点击“提交”,若选择“核对有误”则填写相应原因后点击“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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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受让方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点击首页消息中心,进入站内信。点击“股权转让信息确认”,对股权转让信息进行核对,操作流程基本与“个人所得税APP”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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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受让方为企业的,受让方可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WEB端)查看消息。

(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点击“消息中心”或“待处理事项”模块,可查看股权转让确认信息。对股权转让信息进行核对,操作流程可参考上述“个人所得税APP”相关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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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在“事项办理”模块可查看股权转让确认信息。对股权转让信息进行核对,操作流程可参考上述“个人所得税APP”相关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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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看税务机关审核结果

 

纳税人(股权转让方)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我要查询”→“个人股权转让资料报送记录查询”,可以查看主管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材料的审核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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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受理状态为“税务机关受理不通过”,则可以点击“查看”,根据税务机关受理不通过原因,对已提交的股权转让材料进行“修改”或“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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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受理状态为“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则可以点击“发起申报”进入申报缴税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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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纳税人(股权转让方)申报缴税

 

1.进入申报缴税环节,可以查看税款金额,点击“立即缴税”。

2.确认缴税金额无误后,点击“确认缴税”。纳税人可选择多种缴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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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纳税人如果有需要,完成缴税后可以点击“转开完税证明”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税事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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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惠安税务

 

二、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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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我国非居民企业相关业务也越来越多。通常情况下,非居民企业不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那么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呢?跟随申税小微一起来看看相关规定吧!

 

一、纳税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注意:

非居民企业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三、纳税方式

方式1:扣缴义务人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电子税务局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扣缴义务人进入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登录电子税务局。

第二步:点击【套餐业务】—【非居民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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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新建合同可通过点击“新增合同”按钮进入操作。非居民企业组织临时登记可通过“组织临时登记”按钮进入操作。

既有合同可根据“非居民纳税人识别号”、“非居民纳税人名称”、“ 合同名称”、“合同采集日期起”和“合同采集日期止”五个条件筛选合同信息。不录入查询条件时,默认查询所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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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新建合同后,显示合同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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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步:企业所得税申报可通过点击“扣缴申报”按钮的“企业所得税”按钮进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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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2:纳税人自行申报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上海市电子税务局于2023年4月推出非居民企业跨境办税功能,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就来源于非上市公司(不含限售股)的股权转让所得,实现非居民企业可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非居民身份信息采集并在线完成自行申报和税款缴纳。具体适用情形和操作指南见以下链接:

电子税务局跨境办税又出新招,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申报、缴税“一次不用来” 

 

注意:

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申税小微特别提醒:

1.一般来说,若非居民企业所属居民国(地区)与我国政府签订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且股权转让所得满足协定条件,可以适用税收协定。

2.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还应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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