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依据41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因此,纳税人若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若之前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并作了填报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且补缴了税款,再次购房时仍符合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可以再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