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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报酬、兼职收入、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处理一样吗?
发布时间:2026-08-14   来源:每日一税 作者: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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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期间,不少同学可能会取得实习报酬、兼职收入,也可能通过提供设计、翻译、讲学、咨询等劳务取得报酬。收入名称看起来相近,但个人所得税处理并不完全一样。具体应根据所得性质、取得方式和适用政策规定判断。申税小微这就带你分清楚。

一、实习报酬怎么做个人所得税处理?

 

对实习生取得的符合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规定:

“一、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征管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二、本通知所称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对于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方法还有专门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

“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因此,实习补贴、实习报酬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其中,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可按规定适用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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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兼职收入怎么做个人所得税处理?

 

兼职收入不能仅凭“兼职费”“补贴”“劳务费”等名称判断,应重点区分是否属于任职受雇取得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据此,兼职收入的个税处理不一定相同:属于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处理;属于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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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务报酬怎么做个人所得税处理?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的一项,取得时应按规定预扣预缴;年度终了后,符合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情形的,应按规定办理年度汇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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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其中,第一项至第四项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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