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文件解读:
“不需要。此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0年第4号)等文件,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公告》对此进行了优化。按照《公告》规定,在被合并(被分立)企业股东层面,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居民企业股东及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达成一致,且达成一致的居民企业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的,达成一致的股东持有的股权以及股权对应的被合并(被分立)企业转让的资产和负债、合并(分立)企业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青岛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