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在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发票,还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公司有笔已经支付的成本费用,但发票在汇算清缴期之后才拿到,这种情况下税务上还认吗?想确认一下相关的扣除规则。
解答:
企业成本费用已经实际发生且已经入账、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发票,不能直接在取得发票的当年扣除;满足条件可追补至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存在5年追补期限,同时区分企业自行发现补票、税务机关告知两种不同情形,实务极易出现“本年入账本年扣除”的错误处理。
一、前提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
允许追补扣除必须同时满足3个硬性条件:
1.成本费用真实发生、且属于企业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2.支出在发生的所属年度汇算清缴时,已经做纳税调增,没有在当年税前扣除;
3.在支出发生年度起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取得合规发票(或满足第十四条条件,无法补票时提供全套真实性佐证资料)。
关键禁止规则:不得把以前年度成本费用,直接计入取得发票的当期进行税前扣除,必须追补到支出实际发生的年度扣除。
二、分两种业务情形处理
情形1:企业自行发现,汇算清缴已做纳税调增,之后5年内取得发票(非税务机关告知)
业务举例:2025年发生广告费支出100万元,款项已付,会计计入2025年损益;2026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结束仍未取得发票,企业在2025年度汇算做纳税调增100万;2026年7月取得合规发票。
1.税务处理:可以追补至2025年度(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不能在2026年扣除。
2.申报操作:对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做追补更正申报;
3.税款处理:更正后形成多缴企业所得税,可以申请退税。
4.会计:属于会计已经入账,仅做税务更正,不调整会计账面损益;只做纳税申报层面调表不调账。
情形2:汇算清缴时未调增,已经违规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后续被税务机关告知缺少发票(28号公告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核查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向企业出具告知文书:
1.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合规发票;无法补票的,按第十四条准备全套真实性资料。
2.60日内取得合规凭证或完备真实性资料:允许在发生年度扣除。
3.超过60日仍不能提供合规资料:该支出永久不得税前扣除,也不适用5年追补扣除规则。
三、无法补开发票的特殊情况(对方注销、非正常户、吊销)
如果销售方注销、撤销、被认定非正常户,客观上无法补开发票,同时满足以下资料,也可以追补扣除(不超5年):
1.无法补开原因证明(工商注销、非正常户公示等);
2.业务合同、协议;
3.非现金支付的付款凭证(银行转账流水,现金支付一般不认可);
4.货物出入库、劳务成果证明、会计核算记录等资料;
其中前三项属于必备资料,缺一不可。
四、内控实操建议
1.年末、汇算前梳理已发生尚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清单;汇算清缴期截止(次年5月31日)仍拿不到发票的,务必做纳税调增,留存台账,登记支出发生年度、金额、合同、付款记录。
2.后续取得跨期发票,在5年期限内及时做所属年度更正申报,不要拖延。
3.建立跨期发票台账:记录费用发生年度、入账凭证号、调增金额、发票取得时间、更正申报时间、退税/抵税情况。
4.全套资料(合同、银行回单、发票、台账、更正申报回执)一并归档保存不少于10年。
五、总结
1.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以前年度成本费用发票,不是不能扣,但不能简单在取得发票的当年扣;满足条件要追补至支出实际发生的所属年度扣除,追补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2.前提:发生年度汇算清缴已做纳税调增,没有税前扣除;自行发现补票走5年追补;被税务机关告知则执行60日补证期限。
3.操作方式:更正支出发生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多缴税款可以退税或抵以后年度税款,一般调表不调账。
4.若对方主体灭失无法补开发票,在备齐全套真实性证据后,同样可以在5年内追补扣除。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