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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上市公司的高新资格为何被取消?
发布时间:2026-08-21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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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广杏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我国鼓励科技创新的核心政策工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2026年5月以来,多家上市公司公开披露,因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被取消,补缴了大额税款及滞纳金,引发市场高度关注。笔者提醒,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获得并非“一劳永逸”。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前及资格存续期间,都应满足认定条件。否则,会面临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等风险,还可能影响企业声誉。

 

资格存续期间不满足认定条件

 

A公司2024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A公司2024年度—2025年度已按照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进行纳税申报。2026年5月,税务部门对照A公司社保缴纳记录、劳动合同等资料发现,企业2025年度科技人员占比仅为8%。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部门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案例中,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间,A公司科技人员占比指标不满足政策认定条件。税务部门提请认定机构复核,认定机构确认A公司自2025年度起不符合政策认定条件,并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税务部门追缴其自2025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笔者提醒,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免检证”,而是需要持续维护的“动态资质”。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等。建议企业建立动态自查机制,每季度对高新收入占比、研发费用占比、科技人员占比等指标进行测算。

同时,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于每年5月底前按照政策规定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按照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2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部分业务性质不属于高新技术服务

 

B公司于2024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B公司按照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进行纳税申报。2026年5月,税务部门对B公司近3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B公司2025年度部分业务收入来源,为普通商用写字楼建设以及常规市政管网建设,上述非高新技术服务收入金额占比较高。

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进一步明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案例中,B公司提供普通商用写字楼建设,以及常规市政管网建设服务取得的收入,不属于高新技术服务收入。经税务部门计算,B公司2025年度高新技术服务收入占比不足60%,不满足政策规定条件。税务部门提请认定机构复核,认定机构确认B公司自2025年起不符合政策认定条件,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税务部门追缴其自2025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笔者建议,多元化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建立业务分线核算体系,严格区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非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同时确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归集口径,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严格对应,避免出现收入混同核算。

[作者单位:‌博诚达(北京)税务师事务所]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6年8月21日B3版。

原标题:

企业取得高新资格并非“一劳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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