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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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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合规提示
发布时间:2026-08-12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赵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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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合规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为帮助您准确适用税收政策,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确保成本费用等支出的税前扣除合法合规,有效防范涉税风险,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实务中常见问题,现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取得、使用及管理等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明晰税前扣除原则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提示:三项原则需同时遵循,缺一不可。

二、厘清合规凭证范围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发生支出时,自行填制的用于核算支出的会计原始凭证。如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工资表等会计原始凭证即为内部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提示: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是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的原则之一。

  外部凭证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取得的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分割单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等。其中,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也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提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上述起征点标准由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提升到1000元。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互联网平台企业已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且已完成税费缴纳的,可凭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但需保存实名核验记录、业务交易明细、结算支付记录等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以备查验。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严守凭证使用规范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提示1: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税费优惠政策”专栏2026年4月公开发布了《纳税人合规开具发票问题即问即答之一》,可作为您判断发票是否合规的参考依据之一。

提示2:用自制收据、便条等代替合法税前扣除凭证,即俗称的“白条入账”,存在极大税收风险。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提示: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请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十四、十五规定处理。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28号公告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28号公告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四、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请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28号公告等规定,加强税前扣除凭证审核,主动排查涉税风险,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如使用不合规凭证进行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将依法责令限期整改、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附1: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193018/content.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0/c5194417/content.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0/c5195084/content.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1/c5195215/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804/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006/content.html)

《纳税人合规开具发票问题即问即答之一》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2414/c5249173/content.html)

附2:典型案例

《CSO公司“无中生有”的推广成本》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c102025/c5241686/content.html)

《13份可疑的发票》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c102025/c5240513/content.html)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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