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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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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明确:“买一赠一”不属于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
发布时间:2026-08-13   来源:大力税手法税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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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应税交易答疑
欢迎大家收看由宁夏新闻广播和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制作播出的《税收连连看》节目,节目中由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工作人员为您解读税收知识,提供纳税缴费服务。
 
 
Q1:什么是视同应税交易?
视同应税交易就是指某些行为虽然不是真正的销售(没有收到货款,也没有签订销售合同),但税法规定要像正常销售一样计算缴纳增值税。
举例:中秋节企业把自产的月饼发给员工当福利,这种行为本身没有直接收钱,但按照税法规定,需要视同应税交易缴纳增值税。
(小编注:如果是外购的则是不得抵扣哟)
Q2:具体哪些情形属于“视同应税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原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一种情形,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这里有两个严格限定:一是适用主体仅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自然人;二是货物范围仅限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属于视同应税交易。比如宁夏本地的葡萄酒厂把自产的葡萄酒发给员工当福利,就属于这种情形。
第二种情形,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这里的无偿转让包括无偿赠送、无偿调拨等所有没有对价的货物转移行为。适用主体同样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无偿转让货物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第三种情形,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这里与前两种情形的核心区别是适用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这里的“个人”既包括个体工商户,也包括自然人。也就是说,自然人无偿转让商标权、房屋、股票等,行为在税法上统一认定为视同应税交易,但符合亲属赠与、继承、个人转让股票等优惠政策的,可免征增值税,并非全部需要缴税。
Q3:上述三类情形的适用主体不太一样,具体有哪些差异?
第一类(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和第二类(无偿转让货物):仅适用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实施这两类行为,一律不缴纳增值税。
第三类(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金融商品):适用于单位和个人,这里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Q4:“买一赠一”这种情况算视同应税交易吗?比如:买牛奶送鸡蛋、买冰箱送电饭煲、买枸杞送八宝茶等。
“买一赠一”不属于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
增值税法规定的“无偿转让货物”,是指没有任何对价的转让,也就是受赠方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就能获得货物。而“买一赠一”本质上是捆绑销售,消费者必须先购买主商品才能获得赠品,赠品的价值已经包含在主商品的价款中,不属于无偿转让,因此不需要按视同应税交易缴纳增值税。
注意:除了“买一赠一”,“满减”“满赠”“抽奖送礼品”等促销方式的处理也不一样。其中“满减”属于折扣销售,按折扣后的金额确认销售额即可;而“抽奖送礼品”因为中奖者不需要购买商品就能获得礼品,属于无偿转让货物,需要按视同应税交易缴纳增值税。
Q5:如果企业发生视同应税交易,没有按规定申报,会有什么后果?
如果企业未按规定申报视同应税交易,存在刻意隐瞒、虚假填报申报表等欺骗隐瞒手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偷税情形,税务机关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该行为会影响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导致企业无法享受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还会使企业在招投标、申请融资等环节中受到限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阅后感,《增值税法》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在增值税的体系中,很多年以来,大家对于“无偿”作“有偿化”应税处理的理念“中毒”太深了!在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发展之路上,在立法的结果上,视同销售的理念得到了极大的“纠正”。历史上,发生着一些有趣的事项,比如营改增时被克强总理关注的问题:去一家饭店吃饭,在现场吃的就是餐饮服务6%税率,打包出门吃了就是货物销售17%税率(当时的税率),这种过度化的“规则”判断,对于人性本身常识的扭曲,实属不该!对于规则的过度完美的追求,有时会掉入自己设计的规则中,简单化问题复杂化的东西会越来越多;好在,这些得到了重新认识与调整。而现在,对于“10元钱两件”和“10元一件送一件”竟然要得出前者两件按10元计增值税,而后者10元计税再加10元视同销售计税,这不又是脱离基本常识了吗。略有小感慨,希望我们能从浅显的理解中,对一个事情的处理,以常人之心待之,而不是非要搞出自己专业多厉害的规则出来,小编对宁夏税务的资料中,非常明确不含糊其词的““买一赠一”不属于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这种明确的态度值得尊重、尊敬!而一些东部的省份,虽然号称经济发展比较好,理念似乎也应更为开明的地方,即并不敢下这样的结论,就怕自己担责任,也怕影响收税的“机会”,不管如何,不能说“是你们纳税人不会用政策”而收尾,仍有必要回归理性,而非规则之辩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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