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泉税三稽通〔2025〕223号
泉州贝才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084349081B):
事由:你公司于2018年至2019年度取得新余煌煊服饰有限公司开具的6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以上发票已证实为虚开。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通知内容:你公司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