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答疑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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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的工作城市与实际租赁房屋地不一致,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发布时间:202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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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依据41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地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因此,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实际租房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工作地城市的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例如,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在北京,其在北京无自有住房而在河北燕郊租房居住,纳税人可以按北京的标准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同时,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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