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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专题学习——增值税(20260817更新)
发布时间:2026-08-18   来源: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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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专题学习——增值税(20260817更新)

建筑业专题学习——增值税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

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服务、文化体育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生产生活服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资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小规模纳税人

1.定义

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2.税收优惠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1)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依据:《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3.发票开具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注2政策的,应当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2: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后仍可选择享受。

 

(二)一般纳税人

1.超过规定标准登记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以下两类情形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1)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2)自然人。

2.自主登记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本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放弃优惠

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

三、税目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 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 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 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 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 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依据:《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
四、税率和征收率
(一)一般纳税人
1.一般计税:9%
2.简易计税:3%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销售自行采掘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和以自行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自行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2)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留存备查资料: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留存备查资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依据:《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五、两项以上应税交易与一项应税交易的税率适用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注3)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注4),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注3: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注4: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了进项抵扣有关事项

 

六、差额征税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含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比照上述政策执行。 

发票开具:差额扣除部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并且全部含税销售额和扣除的价款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列明,发票的税额按含税销售额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发票开具:差额扣除部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可以开一张差额征税发票,也可以开两张发票,差额扣除部分开普通发票,其余开专票。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收到工程进度款时确认收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另一种观点认为:建筑企业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工程实际开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工程开工之日孰先之日确认收入)。

八、增值税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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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按规定预缴税款。
(一)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以下简称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以该建筑服务当期全部含税价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当期全部含税价款-支付的分包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预征率
纳税人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以结转下期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注: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后不再预缴增值税。
(二)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除注1规定外,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注1: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后不再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
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当期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当期取得的预收款-支付的分包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预征率
纳税人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以结转下期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不含增值税)合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无需预缴税款。

纳税人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凭完税凭证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项目逐笔登记当期全部含税价款、预收款、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预缴地、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时,应当出示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的复印件或者电子件。发票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名称、建筑项目名称。

纳税人按照规定应当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生产生活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超过规定的预缴税款期限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纳税地点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自然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 》(税总发〔2017〕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十、留抵退税

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三)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

依据:《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
十一、附加税费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依据:《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
十二、发票开具

2026年5月29日电子税务局编码升级,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原"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两个一级税目整合为"生产生活服务",原"劳务"大类取消。票面不再显示"设计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等细分简称,统一标注"生产生活服务";但"建筑服务"(305)大类保留,简称不变。

销售机器设备+安装服务政策重构:增值税法第十三条及13号公告第三条明确此类业务属"一项应税交易",按主要业务(货物)适用13%税率,不再分开核算、分两行开票;甲供工程简易计税已取消(10号公告),42号公告"安装服务按甲供工程简易计税"实质无法适用。

(一)分类编码简称

纳税人收取建筑服务预收款时,开具不征税发票,选择分类编码: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建筑业的分类编码简称是建筑服务,以提供工程服务为例,发票的"项目名称"栏填写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其中第一个后面是分类编码简称"建筑服务";第二个后面是输入的商品或服务名称。

(1)提供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编码简称:建筑服务,税目:建筑服务;票面显示:建筑服务工程进度款、建筑服务建筑劳务、建筑服务装饰服务等;

(2)工程设计,编码简称:生产生活服务,税目:生产生活服务(原现代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票面显示:生产生活服务工程设计;

(3)建筑图纸审核,编码简称:生产生活服务,税目:生产生活服务(原鉴证咨询服务);票面显示:生产生活服务图审费;

(4)工程勘察勘探服务,编码简称:生产生活服务,税目:生产生活服务(原研发和技术服务);票面显示:生产生活服务工程勘察勘探;

(5)工程造价鉴证,编码简称:生产生活服务,税目:生产生活服务(原鉴证咨询服务);票面显示:生产生活服务工程造价鉴证;

(6)工程监理,编码简称:生产生活服务,税目:生产生活服务(原鉴证咨询服务);票面显示:生产生活服务工程监理;

(7)委托代建,编码简称:生产生活服务,税目:生产生活服务(原商务辅助服务);票面显示:生产生活服务委托代建;

(8)航道疏浚服务,编码简称:生产生活服务,税目:生产生活服务(原物流辅助服务——港口码头服务);票面显示:生产生活服务航道疏浚;

(9)植物养护服务,编码简称:生产生活服务,税目:生产生活服务(原其他生活服务);票面显示:生产生活服务植物养护;

(10)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编码简称:生产生活服务,税目:生产生活服务(原其他现代服务);票面显示:生产生活服务保养费。

(11)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属于建筑服务下的安装服务,编码简称:建筑服务,票面显示建筑服务安装费;

(12)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属于建筑服务,编码简称:建筑服务,税目:建筑服务;票面显示:建筑服务装修费;

(13)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编码简称:建筑服务,税目:建筑服务;票面显示:建筑服务租赁费。

(14)纳税人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含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统一适用货物的税率(13%),按销售货物开具发票,安装费并入货物价款一并计税,不再分别选择设备与建筑服务编码分两行开具;原"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已随甲供工程简易计税政策废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而不再适用。

十三、资源综合利用
1.利用废渣生产砖瓦(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管桩)、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镁铬砖除外)、保温材料、矿(岩)棉、微晶玻璃、U型玻璃,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
2.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生产建设用再生骨料、建筑垃圾制作烧结制品、道路材料、建设用回填材料,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产品以建筑垃圾为原料的,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或《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或《烧结普通砖》(GB/T 5101-2017)或《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JC/T 2281-2014)或《再生骨料地面砖和透水砖》(CJ/T 400-2012)或《再生骨料透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CJJ/T 253-2016)或《水泥基回填材料》(JC/T 2468-2018)或《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实心砖》(JG/T 505-2016)或《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GB/T 23451-2009)或《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条板》(GB/T 19631-2005)或《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微粉》(JG/T 573-2020)或《建筑固废再生砂粉》(JC/T 2548-2019)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的,符合《建设用砂》(GB/T 14684-2011)或《建设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11)规定的技术要求;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年处置生产能力不低于25万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
依据:《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九、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预缴)
贷:银行存款
(二)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
1. 预缴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 月末结转: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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