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重点事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1号)规定的几个重点事项:
离岸信托设立环节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离岸信托存续环节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应在3月1日至6月30日内,就上一年度应缴税款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在取得离岸信托分配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离岸信托终止环节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对于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终止时,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就全部信托财产清算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纳税人应在清算完成之日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款存在困难需要分期缴纳税款的,居民个人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
(二)对于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终止时,以获得分配财产的居民个人为纳税人,就获得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后亡故的相关个税如何处理
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后死亡并且离岸信托由非居民个人承继或者无人承继的,离岸信托受托人或者其指定的境内机构应在居民个人死亡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款存在困难需要分期缴纳税款的,受托人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后死亡并且由其他居民个人承继离岸信托的,承继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应当自承继离岸信托起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新规前已设立的离岸信托,个人尚未缴纳的税款如何处理
(一)对离岸信托设立环节的未缴税款,原则上征收三年,即2023年1月1日起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个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税;金额较大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延长追缴年限。
(二)对2025年及以前年度收益分配环节未缴税的收益,一次性“打包”计算后,全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税。
纳税人应自2026年7月24日起90日内缴纳上述税款。逾期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予以处理。
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新规明确了哪些反避税规定?
为维护我国税收权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1号)明确了以下反避税规定:
(一)在离岸信托设立环节,个人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装入财产,但财产实际由该个人出资、负担、控制的,视为该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由其承担纳税义务。
(二)在离岸信托存续环节,将离岸信托未分配收益以及囤积在其控制的境外实体的收益,全部纳入征税范围。
(三)在离岸信托终止清算环节,对于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等情况,对其信托财产进行税收清算处理,对财产潜在增值收益征税。
(四)对移居境外(包括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等)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境内的个人,可判定为我国税收居民,继续对其取得的境内和境外所得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