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
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2.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二、征税范围
居民个人:
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补充】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
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
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
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
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
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
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
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
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
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非居民个人:
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特殊税收优惠
无住所居民个人: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特殊税收优惠
居民个人取得上述境外所得,计算应纳税额
(1)取得综合所得,应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2)取得经营所得,应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3)取得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在境外取得所得,且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为避免个人所得被双重征税,3号公告明确“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表1 居民个人取得一国全部所得抵免限额计算方法

其中:


境外所得税款可抵免:
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是指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税收法律应当缴纳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额。以下情况不能抵免: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2)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取得境外所得,在境外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减免的所得税款税收抵免
具体情况需要查询我国与所得来源国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居民个人境外所得享受的减免税额,该所得来源国与我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包含饶让条款,且饶让条款中明确规定该减免税额视同已缴税额的,该减免税额可作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申报税收抵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税务、上海税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