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财务与会计
1vtswpu265s8k
新旧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对比分析
发布时间:2026-08-13   来源:天职国际官方微信公众号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2026年8月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26〕11号)。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称“新列报准则”)将取代财政部于2014年1月26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列报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30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为进一步保持和提升我国企业与国际同行财务业绩信息的可比性,便利我国企业开展跨境贸易,降低其跨境投融资报表转换成本等,新列报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24年4月9日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的列示和披露》(以下称“IFRS 18”)保持整体趋同。同时,立足国内实际,服务实务执行,新列报准则在IFRS 18的基础上作出了更为细致地优化调整。

 

 

图片

修订背景

 

为响应投资者对提升企业经营业绩信息透明度与可比性的诉求,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称“理事会”)制定并发布了IFRS 18,IFRS 18的发布替代了《国际会计准则第 1 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称“IAS 1”)。

 

理事会在IFRS 18项目调研阶段,系统收集了财务报表使用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针对现行列报准则的改进意见,主要问题集中在三方面:

 

第一,IAS 1要求企业列报利润或亏损,但并未对利润表中间小计项目作出具体规定,使得处于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对利润表中间小计项目的列报口径与计算方法存在差异;部分企业虽采用一致的项目名称,但计入该项目的损益构成却不尽相同。列报口径的不统一,增加了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与对比财务信息的难度。而会计信息可比性对报表使用者至关重要,对于需要对大量企业开展跨行业分析的投资者而言更是如此。

第二,企业往往会披露内部自定义的业绩指标,称为替代业绩指标或非公认会计原则财务指标。部分该类指标可为财务报表使用者分析企业经营业绩、预测企业未来盈利提供参考,但该类指标的使用背景、计算口径等关键信息常常难以直接从公开信息获取,且不易理解,加之该类指标一般于财务报表体系之外对外呈报,其数据完整性、准确性缺乏相应保障,引发财务报表使用者对此类指标的使用担忧。

第三,实务中对IAS 1有关财务报表主表及附注信息汇总、拆分的规定理解与执行不到位,不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从财务报表中查找和理解相关信息。部分企业还将大额费用笼统披露于附注中的“其他费用”项目,未进一步披露构成明细,进一步降低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

 

IFRS 18的修订逐一解决了上述三方面的问题,一是优化了利润表的结构,将企业利润表中的当期损益划分为经营、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和终止经营五个类别,并要求企业在利润表中新增合计项目,分别是“经营利润”和“经营及投资利润”。二是引入了“管理层业绩指标”的概念并规定了其披露要求。三是强化了财务报表中汇总和分解的原则性规定,对财务信息的汇总与分解提出了更为明确和细致的原则,要求具有共同特征的项目汇总列示,具有不同特征的项目分解列示或披露。同时,对“重要性”的定义进行了修订,引入了“模糊处理”的概念。

 

为与国际准则趋同,主动对接国际准则,我国于2024年5月开始启动新列报准则的修订工作,主要修订内容亦围绕上述三方面进行。同时,新列报准则的修订也坚持了中国特色,进行了准则的本土化优化完善工作。例如,列示要求上严于 IFRS 18,细化财务报表最低列示项目;考虑到权益法的广泛应用,增设必列项目“经营利润及以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产生的收益”,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的信息需求。配套层面,兼顾 IFRS18 五分类原则与原有利润表架构,在现行利润表格式的基础上嵌入五分类原则,制定统一的利润表格式,降低企业的转换成本。

 

 

图片

修订历程

 

IFRS 18的修订历程如下图所示:

 

 

图片

 

 

IFRS 18发布后,我国随即启动新列报准则的修订工作。此次修订分为五个阶段:2024 年 5 月启动研究起草,开展调研摸底与文本草拟,2025 年 5 月形成讨论稿初稿;2025 年 5?8 月开展多渠道调研论证,并与理事会开展技术沟通;同年 9?10 月组织典型企业模拟测试,验证准则可操作性与可控的实施成本;在吸收测试及专家意见后,2025 年 12 月发布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在梳理吸纳各方建议、多轮修改并履行发文程序后,新列报准则于 2026 年 7 月正式印发。其修订历程如下图所示:

 

 

 

图片

 

 

 

 

图片

新列报准则

主要修订的内容

 

相较于2014年财务报表列报准则,2026年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优化利润表结构。

将企业利润表中的当期损益划分为经营、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终止经营五个类别,并新增“经营利润”、“经营及投资利润”、“持续经营利润”等合计项目,以便于更加清晰有效地区分企业创造价值和筹集资金的损益来源、分析企业财务业绩,提升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和结构性。同时,企业应评估其是否从事投资特定资产或向客户提供融资的特定主要业务活动,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需将一般企业分类为投资或筹资类别的有关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以充分体现其主营业务的特点。此外,特定情形下,对于与向客户提供融资无关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纯筹资交易负债相关损益的划分,也提供了会计政策选择权。对于来自于资产用途变更或终止确认的损益、来自于混合合同的损益、汇兑差额、衍生工具和套期工具的损益等特殊情形,新列报准则对该类损益如何分类至“经营”、“投资”、“筹资”类别分别提供了相应指引。

 

二是新增管理层业绩指标的定义及披露要求。

新列报准则规定,如果企业在财务报表之外正式公开的书面资料中,使用了并非会计准则要求列报的损益类合计项目,用于向使用者提供管理层对企业整体财务业绩某一方面的看法,则企业应当将其作为管理层业绩指标,在附注中进行单独披露,并披露其内涵及计算方式等。

 

三是明确财务报表信息汇总与分解等原则。

新列报准则对财务信息的汇总与分解提出了更为明确和细致的原则,要求具有共同特征的项目应当汇总列报,具有不同特征的项目应当分解列报,且项目归集的方式不应当导致重要信息被模糊处理或者信息的可理解性被降低等,从而有助于相关信息在财务报表中得以更加清晰、充分列报。

 

四是完善“重要性”的定义。

“重要性”是财务报表列报中的一项核心原则,新列报准则对“重要性”的定义进行了修订,明确在合理预期下,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错报或模糊处理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其中,“模糊处理”为引入的新增概念,是指相关信息虽然存在于财务报表中,但因其呈现方式不恰当,导致使用者难以获取或理解重要信息,从而产生与省略或错报相似的影响。该修订提出了更加严格、完善的“重要性”判断标准,与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保持一致。

 

 

图片

新列报准则

预计将产生的影响

 

新列报准则优化了利润表结构,将影响不同行业的所有企业。结合对新列报准则的研究与实务执业经验,我们认为,企业实施该准则将会产生一定的转换执行成本,但无持续性重大成本。本次准则执行成本包含新准则执行普遍发生的共性成本,即财务系统改造、人员培训,以及从核算科目到报表列示项目映射调整、比较报表重述、外部机构协助、利益相关方沟通等首次执行编制成本;同时还包括新列报准则修订带来的增量成本,主要体现为利润表项目三分类的判断与各明细项目的列示、企业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评估、管理层业绩指标的识别与披露、基于共有或相似特征对项目进行汇总和基于不同特征分解项目原则的应用等成本,以及可能会增加审计师的审计成本。

 

从效益层面,新列报准则通过利润表损益三分类、规范管理层业绩指标披露、完善信息汇总和分解的原则,能够提升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可比性与决策有用性,便于投资者分析评价企业经营业绩。利润表结构化的调整也有助于促进企业细化内部核算,有利于推动企业辨明利润来源、聚焦主业发展、优化业绩对标,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总体而言,新列报准则实施带来的综合效益显著高于相关执行成本。

 

 

新旧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对比分析

红色删除线的文字为2026版较2014版删除的内容;

蓝色下划线的文字为2026版较2014版新增的内容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免责声明:本文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审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更不可用于任何商业用途。阅读者应区分具体情形,合理运用执业判断进行分析。本所及相关编写人员不对依据本资料采取或不采取行动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2026024305号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