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目前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八大领域中与建筑业企业相关的主要有两个部分:一是新能源与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技术;二是再生混凝土及其制品制备关键技术,再生混凝土及其制品施工关键技术、再生无机料在道路工程中的应用技术等。此外,建筑业企业平时用到的建筑工艺均可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有了知识产权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建筑业企业可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科发火〔2016〕32号、国科发火〔2016〕195号
(四)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依据: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8号
(五)非居民企业:10%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法定税率20%,减按10%征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二)提供劳务收入确认
(三)确定完工进度的方法
1. 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最常用)
合同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
2. 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适用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确定的建造合同,如道路工程、土石方挖掘、砌筑工程等。
合同完工进度=已经完工的合同工作量÷合同预计总工作量×100%
3. 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适用于无法根据上述两种方法确定完工进度的特殊建造合同,如水下施工工程等,由专业人员现场进行科学测定。
(四)计量
时间不超过12个月的,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期确认收入。超过12个月的,应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和成本。
本期确认的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收入总额×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本期确认的提供劳务成本=提供劳务预计成本总额×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成本
(五)安装费收入确认
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六)会计处理
会计上,应注意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确认。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
1.产出法:通常采用实际测量的完工进度、评估已实现的结果、已到达的里程碑、时间进度、已完工或交付的产品等产出指标。
2.投入法:可采用投入的材料数量、花费的人工或机器工时、发生的成本和时间进度等投入指标。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七)实务处理要点
实务中,部分建筑企业采取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即收到工程款或甲方通知开票时确认收入,这种做法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存在延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企业内部应设立项目台账,业务部门在每期末对各项目的完工进度进行测量,形成内部证据。具体可以提供:项目服务合同、项目技术设计书、项目运行进度表、项目月报、成果报告等;另外,还可以依据外部证据确认,如与甲方沟通讨论的相关记录、项目中期或竣工验收单等。内部证据应得到甲方的认可,以增强完工进度计算的客观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工资薪金及相关支出
(1)工资薪金: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全额扣除,无比例限制。政策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2)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政策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3)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且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政策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4)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政策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5)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另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核力发电企业的操纵员培养费、航空企业的空勤训练费等,经单独核算可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依据为财税〔2012〕27号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三条。
(6)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企业为全体职工支付的这两项费用,分别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7)党组织工作经费: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据实扣除。政策依据为《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第二条。
2.业务招待费与广告宣传支出
(1)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两者取其低。政策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般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比例提高到30%,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律不得扣除。
3.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一般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签订协议或合同所确认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依据为财税〔2009〕29号。保险企业比例提高至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房地产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依据为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条。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相关营业成本据实扣除,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税前摊销。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20%,无形资产按220%摊销,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3年第44号)。
5.公益性捐赠
一般公益性捐赠: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政策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6.其他据实扣除项目
借款利息: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各项存款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据实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政策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向自然人借款参照国税函〔2009〕777号。
责任保险: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据实扣除,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基本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按国务院或省级政府规定范围和标准缴纳的部分据实扣除,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建金〔2018〕45号。
(一)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注意以下几点:
1.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
2.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3.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4.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5. 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6.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7.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8.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非居民企业也不适用。
9.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需留存备查资料: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从业人数的情况;资产总额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 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实际发生额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2.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未形成无形资产按实际发生额12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220%在税前摊销。
3. 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非上述三类但不在负面清单中):自2023年1月1日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4号、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三)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含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自行建造。"新购进"指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并非必须为全新。
企业可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也可选择不享受。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变更(针对单个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的,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扣除。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四)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
(一)跨地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管
1. 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预缴税款时计税金额以企业收入总额确定,不得扣除分包款项(增值税预缴时可扣除)。
实际经营收入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方法应预分的企业所得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0.2%
简易计税方法应预分的企业所得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3%)×0.2%
(2)小规模纳税人
应预分的企业所得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3%)×0.2%
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0.2%由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分的企业所得税款,可以在向总机构进行申报时进行抵减。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
抵减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建筑项目合同签署方应为建筑企业总机构;
(2)建筑项目发票开具方应为建筑企业总机构;
(3)税收缴款书和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表,证明确实已缴纳的税款,缴税人应为建筑企业总机构;
(4)税款性质为企业所得税;
(5)不超过其开票金额(不含税收入)0.2%。
2. 非法人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文件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3. 就地预缴、汇算清缴
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4.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公式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5. 总分支机构不同税率地区的处理
如果存在总分公司处在不同税率地区的情况,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第一步:总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第二步:划分不同地区应纳税所得额;第三步:按各自税率计税后加总;第四步:再次划分不同地区应纳税款。
6. 省内跨地区项目
省内跨市(县)项目部是否就地预分企业所得税,按各省规定执行。以福建省为例,总分机构按照60%:40%的比例分享;以江苏省为例,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在省内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暂不就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汇总到总机构统一核算。
依据: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二)纳税申报
1.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3. 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三)亏损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年内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财税〔2018〕76号
九、会计处理
(一)预缴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二)汇算清缴补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三)汇算清缴多缴退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四)跨地区项目部预缴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总机构申报时抵减项目部已预缴税款。
(五)不征税收入的会计处理
所得税上的"不征税收入",会计上按照"日常活动"标准分别计入科目:
1. 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2. 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3. 与销售活动密切相关且构成商品对价的→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由此产生的税会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汇算清缴时需纳税调减。
(一)收入类风险
1. 竞标时收取的陪标费未计入收入。
2. 取得资质晋升、优质工程、科技创新等各项财政补贴和奖励未申报收入。
3. 企业将贷款资金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自身列支贷款利息,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不计入收入。
4. 少计机械施工设备等固定资产租赁收入。
5. 转让、置换土地使用权未及时确认收益。
6. 企业以货物资产对外投资未做视同销售。
7.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少计收入。
8. 用非货币资产抵债未按公允价值申报收入。
9. 收到房地产企业以房抵债,房产价值超出债务账面价值部分未确认收入。
10. 按开票额而非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存在延期缴纳企业所得税风险。
(二)扣除类风险
11. 支付与取得收入无关的费用未做纳税调整处理。
12. 企业提取的各项准备金税前未做纳税调增处理。
13. 税前多列支已计提但未实际缴纳的税金。
14. 税前列支预提费用,未做纳税调增处理。
15. 税前列支罚款支出未做纳税调增处理。
16. 企业计提的职工工会经费未实际拨缴,税前未做纳税调增。
17. 对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计提了折旧。
18. 非法取得建筑主材发票、虚开劳务发票增加成本。
19. 虚构业务通过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和购买虚开的普通发票虚增成本。
20. 暂估入账的原材料、工程物资成本、劳务成本,税前未做纳税调整。
21. 工程成本中列支业务招待费,税前未做纳税调整。
22. 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离退休职工费用、个人学历教育费用、个人车辆油费及修理费、员工家属区物业费用、商业保险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税前未做纳税调整。
23. 不征税收入的支出所形成的成本、费用及资产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申报扣除,或财政性资金收入五年内未发生支出,也未缴回资金拨付部门的部分,未按规定计入第六年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4. 企业按照工程进度和实际发生量结转劳务成本,后期实际支付劳务费时,由于工程质量等客观原因未全额支付劳务费,未及时冲减劳务成本。
(三)优惠类风险
25.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情形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或采用欺骗手段继续享受优惠。
26. 企业已分配未支付或已实际支付外方应付股利,未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未分配利润资金对外投资未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