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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赞!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计算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6-08-18   来源:小陈税务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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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今天,小编为您整理该政策主要内容、合规风险提示和申报表填写规则,一起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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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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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6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不含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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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规定征收率)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合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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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方法

 

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规定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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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范围

 

限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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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条件

 

一般纳税人享受范围限于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如下↓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纳税人结合自身情况适用优惠政策申报。例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起征点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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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含税价1000000元的固定资产,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适用“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政策”(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月已实际抵减)为例,申报表填报如下:

1.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在表单的“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找到第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将“980392.16[即:1000000÷(1+2%)]”填报至“开具其他发票的”列的销售额栏次;将“29411.76[即1000000÷(1+2%)*3%]”填至“开具其他发票”列销项(应纳)税额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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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在“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中,选择对应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代码0001129924,本期发生额填报本次减征的税额“9803.92[即10000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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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5栏“(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的本月数填入“980392.16”、第21行“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本月数填入“29411.76”、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月数填入“9803.92”,第24栏自动计算“应纳税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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