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答疑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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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如何判断一笔收入是不是属于境外所得?
发布时间:202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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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规定,居民个人如果取得以下类别收入,属于境外所得:

  •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如张先生被单位派遣至德国工作2年,在德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

  • 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如李先生在英国某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该期刊支付给李先生的稿酬);

  •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如赵先生持有某项专利技术,允许自己的专利权在加拿大使用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 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如周女士在美国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所得);

  • 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如宋先生持有马来西亚某企业股份,从该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

  •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如杨先生将其汽车出租给一位朋友在新加坡使用而取得的租金);

  • 转让位于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简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如郑先生转让其持有的荷兰企业股权,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

  • 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如韩女士在美国购买彩票中奖取得的奖金);

  • 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需要说明的是,针对个人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的情形,如果该权益性资产在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那么转让该权益性资产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从国际上看,对此类情形按照境内所得征税属于国际通行惯例,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均对此有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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