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具体指哪些项目?
《增值税法》中“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实务中具体包含哪些项目?如何区分可抵扣、不可抵扣餐饮,配套政策依据与实操判定标准?
解答:
财税〔2016〕36号旧规对餐饮服务进项实行“一刀切不得抵扣”;2026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加直接用于消费限定,仅最终个人/集体消费类餐饮不得抵扣;作为对外经营配套、计入应税服务对价的餐饮,区分计税方式判断抵扣资格。本文明确“直接用于消费”全部实务场景,修正旅行社行业特殊计税冲突,配套分录、备查资料与风险提示。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6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纳税人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
原规则:购进餐饮服务进项一律不得抵扣;新法实施后以《增值税法》限定条件为准。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四条第六项
自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施行后,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计税的,向旅客代收代付的餐饮、住宿、交通、门票等支出可从含税销售额中差额扣减;该部分用于差额扣除的餐饮价款即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再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仅能通过销售额扣减方式抵减计税基数,差额扣除与进项抵扣两种优惠方式不可叠加适用。
4.实务判定口径(中国税务报、税务总局配套解读)
“直接用于消费”两层核心含义:
(1)消费主体为本企业员工、来访客户、管理层等自然人;
(2)餐饮属于最终消费环节,抵扣链条终止;若餐饮作为对外经营配套、打包向外部客户收取对价,则不属于“直接用于消费”,但需区分企业计税方式判断能否抵扣。
二、属于“直接用于消费、进项不得抵扣”全部实务项目
(一)业务招待类餐饮
1.宴请客户、供应商、考察审计人员产生餐费;
2.赠送客户餐饮券、接待外部合作方聚餐;
判定:外部自然人最终消费,抵扣链条终止,进项一律不得抵扣。
(二)职工集体福利类餐饮
1.年会、团建、员工生日聚餐、全员发放餐补/餐券;
2.内部食堂、外包食堂日常员工三餐、加班统一订餐;
3.工会疗养、职工旅游配套餐食;
判定:服务内部员工集体消费,属于直接消费,进项不得抵扣。
(三)员工差旅单独餐饮支出
员工异地出差单独报销餐费、单独开具餐饮发票;仅交通、住宿费可按规定抵扣,纯途中餐饮属于个人直接消费。
(四)纯内部会议、培训用餐
仅面向公司股东、员工、管理层的股东会、内部培训会配套就餐,无对外付费参会人员;纯内部消费,进项不得抵扣。
(五)股东、高管私人餐饮
老板、股东家庭聚餐、私人宴请以公司名义报销,与经营无关,属于个人直接消费。
三、不属于“直接用于消费”、分计税方式判断进项抵扣规则
餐饮配套对外收费服务、打包计入向外部客户收取的对价,不属于企业自身直接消费,但计税方式二选一,不可叠加享受差额扣除+进项抵扣。
1.会展公司、付费培训机构承接对外收费会议/公开课,配套茶歇、餐食包含在对外收费中,计税方式分两类,区分业务资质与业务属性:
(1)会展企业纯会议展览服务(无培训授课内容):无简易计税可选,仅能适用一般计税(6%全额计税);取得餐饮专票可正常抵扣进项;不适用差额扣除政策,无重复抵减冲突。
(2)培训机构举办公开课、研修班(属于非学历教育服务,配套会议餐食与培训不可分割):一般纳税人可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一)项第13点,在2027年12月31日前选择3%简易计税,也可选择6%一般计税。
①选择简易计税:购进配套餐饮对应的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
②选择一般计税(全额计税):取得餐饮专票可正常抵扣进项;不适用差额扣除政策,无重复抵减冲突。
2.建筑、影视企业外包工地/剧组盒饭,全部计入项目结算价款向甲方收取,适用一般计税,取得餐饮专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3.餐饮、食品加工企业外购成品餐、食材用于加工后对外售卖,属于生产原料投入,不属于终端消费,进项正常抵扣。
4.旅行社外购游客团餐
旅行社外购游客团餐用于旅游套餐对外收费,不属于企业自身直接消费,但存在两种互斥计税方案,二者只能选其一,不能同时使用:
(1)方案一:选择差额计税(行业主流实操)
政策依据:
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四条第六项:2026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向旅客收取并代为支付的餐饮、住宿、交通、门票、接团费,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
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第二条:纳税人用于差额扣除的成本支出,即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项税额。
规则说明:旅行社选择差额计税模式下,代游客支付的团餐可在含税销售额中直接扣减;同一笔团餐支出不得同时适用“销售额差额扣除”+“进项税额抵扣”两种减税方式,避免双重抵减增值税。
(2)方案二:放弃差额计税、采用全额一般计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四条。
规则说明:企业主动放弃旅游服务差额扣除优惠,全额以全部旅游价款作为计税销售额,不再扣减代付团餐;单独取得餐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应进项税额可正常抵扣销项税额。
实务提示:绝大多数旅行社出于税负考量选择差额计税,团餐进项一律不抵扣;仅少数小规模旅行社、定制高端旅游企业会放弃差额政策,选择全额计税并正常抵扣团餐进项。
四、实务账务处理(取得餐饮专票两种典型情形)
情形1:直接用于消费,进项全额转出(员工团建示例)
公司团建聚餐价税合计10,600.00元,不含税10,000.00元,税额600.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10,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0.00
贷:银行存款10,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00.00
情形2:会展公司全额一般计税,外包会议餐可抵扣
承接付费会议,外包配套餐食价税5,300.00元,专票税额300.00元,全额计税不适用差额扣除。
借:主营业务成本——会议配套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0.00
贷:银行存款5,300.00
补充情形3:旅行社选择差额计税,团餐进项不得抵扣
旅行社支付游客团餐价税21,200.00元,取得专票,企业选择差额计税。
1.入账时全额计入成本,进项不单独抵扣,无需认证抵扣后转出(也可认证同步转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团餐21,200.00
贷:银行存款21,200.00
2.增值税申报时,在附表三填报团餐差额扣除金额,抵减旅游服务计税销售额。
五、高频实务判定误区纠正
1.误区:只要是对外客户配套餐,专票都能抵扣。
纠正:旅行社选择差额计税时,团餐进项禁止抵扣,只能差额扣减销售额,两种优惠不可叠加。
2.误区:内部会议餐只要有合同就能抵扣。
纠正:仅内部员工参会、无外部付费客户,属于直接消费,进项必须转出。
3.误区:差旅配套餐饮可以随同住宿费抵扣。
纠正:差旅单独餐饮属于员工途中个人直接消费,一律不得抵扣。
4.误区:2026新法后所有对外配套餐均可抵扣。
纠正:旅行社差额计税场景下团餐进项仍不得抵扣,其余全额计税经营配套餐可正常抵扣。
六、备查资料留存要求
1.不得抵扣餐饮(招待、福利、内部会议、旅行社差额团餐):报销单、人员签到表、接待说明、旅游合同、差额扣除凭证;
2.可抵扣餐饮(会展、剧组、食品加工、旅行社全额计税模式):对外收费合同、报价单、项目结算单、参会付费记录,证明餐食计入对外应税收入。
七、总结
1.“直接用于消费”核心判定:餐饮终止于自然人终端享用、不对外有偿转售,该类餐饮进项一律不得抵扣;
2.对外经营配套餐饮分两类:会展/建筑/食品加工全额计税可抵;旅行社差额计税团餐不可抵,放弃差额才可抵扣;
3.旅行社核心红线:差额扣除与进项抵扣二选一,不得双重抵减增值税;
4.取得餐饮专票先区分用途与计税模式,直接消费/差额计税场景需做进项转出或不认证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