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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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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合规性提示(附案例)
发布时间:2026-08-12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赵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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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合规性提示(合肥)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为推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精准落实,现将相关政策要点、合规性提示做如下提醒,并附相关政策依据及典型案例,请您准确规范申报享受,规避税务风险。

一、政策要点

(一)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实际税负为5%。

(二)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条件

1.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335”核心条件,方可享受上述优惠: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参照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限制类、禁止类判断;

(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2.以下类型市场主体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非居民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三)关键指标口径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资产总额为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

(四)办理方式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无需向税务机关额外提交资料申请审批或备案。

预缴申报:企业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根据截至本申报期末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纳税所得额等指标,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条件的直接填报预缴申报表相关栏次,系统自动计算减免税额并抵减应纳税额。

汇算清缴:年度终了后,企业在次年5月31日前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根据全年指标最终确认优惠享受资格,多退少补税款。

(五)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需完整留存以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具体可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 年修订)》;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二、合规性提示

您可对照以下提示问题逐条自查:

(一)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单独判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并违规享受优惠;是否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仍申报享受该优惠;是否为非居民企业,仍申报享受该优惠等。

(二)相关数据统计是否存在问题,计算方法是否错误

1.计算从业人员时,是否漏计劳务派遣用工;是否未按照全年的季度平均值,而是仅按年末人数或按年初年末平均数计算;

2.计算资产总额时,是否未按季度平均值计算;是否有年末突击调账虚减资产情况;是否有资产错计会计科目、错误归集资产负债表分类,从而导致资产少计情况;是否存在账外资产未依法纳入核算情况;是否有违规计提准备金减少资产情况等;

3.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有隐匿收入或延迟确认收入情况;是否有少计视同销售情况;是否有虚列成本费用(包括虚购业务、虚增金额等)情况;是否有虚假确认损失情况;是否有违规进行纳税调减情况;是否有应计未计的纳税调增情况;是否有违规申报享受免税、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从而错误享受优惠、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情况;成本、费用、损失等税前扣除是否有未取得合法凭证即进行税前扣除情况。

4.是否有虚假拆分收入,违规享受优惠情况

是否存在明显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拆分收入行为。如:以减少税款为唯一或主要目的,注册多家市场主体进行收入的拆分,拆分前后企业整体经营规模、业务结构无实质变化;或拆分后存在多个市场主体资产共用、人员混同、决策集中控制等情况,各主体收入与其实际业务不匹配;或通过低价销售、无偿服务等方式转移利润,通过利润转移实现整体税负降低;或通过虚增交易环节、分拆合同等方式,将一项金额较大或周期较长的业务,拆分为多个时间相近、金额较小的独立合同,或通过“中间商”主体分摊利润,使经营收入适用更低税率或享受税收优惠。

(三)是否依法留存相关资料

是否未按规定留存备查资料,或留存资料不完整、不真实;是否存在资料间逻辑不符,无法追溯、验证等情况。

三、相关政策(含解读)名称及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 号)第二十八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193018/content.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九十二条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0/c5194417/content.html)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6 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1976/content.html)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 12 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10453/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 年第 23 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795/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967/content.html)

《小微企业套享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即问即答》(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2026年2月发布)(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2414/c5247848/content.html)

四、典型案例

案例1: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扬州春风船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骗享小型微利企业税费优惠偷税案件(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c102025/c5247587/content.html)

案例2:国家税务总局嘉峪关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嘉峪关宏兴西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骗享小型微利企业税费优惠偷税案件(http://gansu.chinatax.gov.cn/art/2026/2/9/art_270_458591.html)

案例3: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安徽星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骗享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税费优惠偷税案件(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c102025/c5247585/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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