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经评估,《关于本市契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沪财发〔2021〕4号)需继续实施,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6年7月31日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2026024305号 苏B2-2004004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