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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12366回复:资产重组增值税不征税条件及特殊性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26-07-24   来源:陇上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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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2026-06-15回复)
链接:广西税务局咨询回复
摘要: 纳税人咨询"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吸收合并""连带负债的资产划转能否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无偿划转不动产是否适用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等问题。广西税务局引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3号)明确了资产重组不征收增值税的四项条件:①标的是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②资产包须同时包含资产、债权、负债和员工;③具有合理商业目的;④转让方和接收方均须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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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二、关于资产重组
  (一)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资产重组的标的是可以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
  2.纳税人实施资产重组时,应当将全部或者部分资产,与相关联的对应债权、负债和员工共同组成资产包,一并转让。资产包中应当同时包括资产、债权、负债和员工。
  3.资产重组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为主要目的。
  4.资产重组的转让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接收方也应当属于一般纳税人。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

八、本公告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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