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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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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6-22
202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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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6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6-22   
 

各市交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精神,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6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运〔2026〕28号)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设备更新,现将《山西省2026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2026年6月9日

 

山西省2026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标准和范围

第一条 我省对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给予定额补贴(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平均每辆车补贴8万元;其中,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新购动力电池价格的50%,最高不能超过4.2万元;对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省交通厅根据全省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和更换动力电池的实际数量和比例,测算确定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补贴标准。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申请人,应为按照《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规定,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或者当地有关法规、规章等,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承担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的企业。

本细则所称城市公交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申请人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由相关部门核发运营许可证),使用符合《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标准,且具有县级以上公安交管部门核发审定为“公交客运"的《机动车行驶证》,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

本细则所称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是指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的新能源(低地板/低入口)城市客车,包括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氢燃料电池车辆。新购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使用性质应为“公交客运",乘用车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本细则所称更换动力电池,是指对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蓄电池组进行全套更换,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应在2025年1月1日(含当日,下同)后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更换工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告》(2024年第22号)相关要求。

第三条 补贴资金支持2018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以及2026年12月31日前超出质保期或不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按照本《细则》第九条标准申请补贴的除外)。各地在优先报废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基础上,可结合企业运营需求,报废其他燃料类型城市公交车,并更新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第四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坚持设备更新与资源节约相结合的原则,指导申请人结合当地城市公交行业发展、客流变化、微循环公交发展需求等情况,合理选择拟更新车辆的车长、类型,鼓励更新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对于更新低地板、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以及车长≥10米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省级测算确定补贴标准时将给予倾斜。

更换动力电池应在确保整车安全的前提下实施,动力电池更换服务提供商应具有法人资格,并遵循“谁主张、谁负责;谁更换、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章 补贴申报和审核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补贴资金申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后及时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山西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提交申请截止日期为2026年12月31日(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报资料的日期为准)。

申请人名称应与报废(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车辆除外)、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名称一致,或申请人与报废、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具有法定隶属关系。

申请人申请“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更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车辆更新补贴)"的,应提供报废车辆的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以及新购车辆的识别代号、车辆型号、收付款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信息与佐证材料,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购置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应额外提供明确车型信息的佐证材料。报废的老旧城市公交车可以转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的车辆,对于报废融资租赁老旧公交车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融资租赁合同。申请人与机动车所有人具有法定隶属关系的,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申请人申请“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补贴资金"的,应提供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旧动力电池包数量、旧动力电池包编码,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包数量、动力电池包编码、生产日期等信息,以及动力电池更换合同(含动力电池安全合规性要求)、发票、收付款凭证和验收证明等佐证材料。对于更换仍在质保期但已不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的,还应提供由客车生产企业、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或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动力电池状态评估证明。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更换动力电池的验收证明应于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按照本《细则》第九条标准申请补贴的除外)。

第六条 申请人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完成初审。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初审通过,同时,审核部门填报附件2-4并附初审结果、佐证材料于5日内报送至设区市交通局;信息不完整或无法辨识的,审核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5日内(最晚在2027年1月15日前)补正有关信息。

第七条 设区市交通局应在5日内对辖区报送的初审结果完成复核(视情可开展实地查验)。复核通过的,设区市交通局向初审部门出具复核意见,并将复核材料(复核意见、附件2-4和佐证材料(PDF版))于5日内上报省交通厅;未通过复核的,应书面告知初审部门不予通过的原因。设区市市本级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由设区市交通局直接审核。

第八条 省交通厅对各市交通局提交的复核材料进行审核(视情可开展实地查验)。审核通过后,每月汇总报名申请信息,对本月符合条件的报名车辆进行公证摇号,具体摇号时间另行通告。

第九条 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仅部分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于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取得剩余上述证明材料的,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纳入2026年政策支持范围并参与摇号。

对于更换动力电池,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已签订更换合同但未完成更换和验收,并于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完成更换和验收的,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纳入2026年政策支持范围并参与摇号。

各设区市交通局按照本《细则》第七条明确的工作流程,最晚于2026年7月10日前将审核意见上报省交通厅。

第三章 公证摇号

第十条 摇号中签名额数量根据我省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规模确定。当本月报名车辆数小于等于摇号中签名额数时,不再进行电脑摇号,申请人直接中签,中签申请人名单由驻厅纪检组、厅城客处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当本月报名车辆数大于摇号中签名额数时,省交通厅每月在驻厅纪检组和第三方公证机构监督下进行摇号,全程录音录像留存。在摇号结束当日将中签车辆信息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通知中签车辆所有人。

第四章 补贴管理和发放

第十二条 2026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承担,资金只能用于实施2026年的补贴政策,不得用于填补2025年及以前年度的资金缺口。结余资金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认定后,由财政部门按照资金使用有关规定和程序收回。若实际补贴需求超出中央下达资金额度,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明确资金来源和支持方向,中央和省级不再承担。

第十三条 我省补贴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进行管理。省财政厅根据各地2026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计划,会同省交通厅向各设区市及6个体制型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预拨补贴资金;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按照全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实际更新数量和有关政策要求,组织进行清算。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发放按照“先基准后浮动"的原则,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26年1月1日—2027年1月31日):拨付基准补贴。

中签车辆信息公示结束后,省财政厅将省交通厅出具的中签车辆信息明细下发至各设区市及6个体制型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中签车辆明细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按照标准(对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补贴7万元,剩余部分在第二阶段予以补齐;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按照本《细则》第一条明确的标准进行补贴)拨付基准补贴,原则上10天内拨付至申请人。

按照本《细则》第九条标准申请补贴资金的,最晚于2026年7月31日前将基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

第二阶段(2027年2月1日—2月28日):测算车辆更新补贴标准并拨付浮动补贴。

本《细则》第一阶段实施期结束后,省交通厅根据车均补贴标准(8万元)、全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和动力电池实际更新数量和中央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剩余用于清算的资金额度,测算确定我省基准车长(车长<10米)车辆更新补贴标准;车长≥10米公交车和低地板及低入口车型的补贴标准在基准车长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上涨20个百分点(补贴标准上涨部分不叠加计算)。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省交通厅测算的车辆更新补贴标准和金额,对已领取过车辆更新补贴的申请人拨付浮动补贴(即车辆应补贴金额与7万元的差额部分),并于2027年2月28日前拨付完毕。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做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并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同时积极配合财政部山西监管局做好补贴资金抽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对资金拨付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设区市交通局要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更新补贴政策跨年度顺畅衔接和平稳有序过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和动力电池价格的监管,及时处置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情况,确保更新补贴政策更多惠及城市公交企业;要督促申请人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将报废城市公交车及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督促相关客车生产企业、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企业,按照《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及时向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报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信息。督促申请人跟踪相关企业在信息平台报送更换信息情况,并及时掌握、留档完成报送的佐证材料。

各地不得要求将报废公交车和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六条 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1:山西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申请表

附件2: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与动力电池更换汇总表

附件3: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明细表

附件4: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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