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电桩运营过程中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利用呢?
解答:
一、增值税相关计税规则与普惠优惠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6年1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
(2)《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三条“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第(三)项: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同类配套运维、超时充电服务费比照本条执行。
2.业务处理要求
(1)充电桩向车主收取全部款项(电量费、充电运维费、超时服务费、电池检测维护费等),交易核心为销售电力,全部收入统一按销售电力适用13%增值税税率;不得人为拆分收入分别按13%、6%两档税率开票、申报。
(2)企业向电网采购电力取得13%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进项税额可全额正常抵扣。
1.征收率优惠:适用3%征收率的充电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
2.月度、季度免税标准:
(1)按月申报纳税人,月销售额<10.00万元免征增值税;
(2)按季申报纳税人,季度销售额<30.00万元免征增值税。
二、所得税优惠政策
1.优惠规则: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5%)
2.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禁止行业,同时满足三项条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00万元、从业人数≤300人、资产总额≤5000.00万元。
个体工商户经营充电桩业务,年应纳税所得额≤200.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可叠加其他合规个税优惠。
适用范围:企业开展充电桩智能调度系统、车网互动平台、储能配套技术、充电安全监控系统等研发活动。
(1)研发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据实扣除基础上,额外按实际发生额100%税前加计扣除;
(2)研发支出形成无形资产:按照无形资产成本200%分期税前摊销。
1.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额税额抵免(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财税〔2008〕48号)
(1)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可按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结转以后5个纳税年度抵免。
(2)充换电场景适用提示:现行优惠目录未将“充电桩”整机列为专用设备。充电站中独立购置的、符合目录能效等级和标准要求的具体部件或配套专用设备(如高效变压器、符合能效标准的空调系统等),在能准确核算设备投资额并留存完整备查资料的前提下,可申请享受该优惠。企业不可直接将充电桩整体投资额套用抵免政策。
2.节能环保项目所得“三免三减半”
(1)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号)。
(2)优惠内容:企业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条件的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充换电场景适用提示:该优惠针对“项目”而非整个企业。充换电站内,仅有部分独立核算的、严格符合目录技术标准的子项目(如可能涉及符合“既有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标准的综合能源系统等),方可申请享受此优惠。充电服务费收入、转售电力收入等主营业务所得,不当然属于优惠范围。企业需对适用优惠的项目进行独立核算、合理分摊共同费用,并留存技术认定、收入核算等相关资料备查。
三、六税两费及附加税费普惠减免(2027年12月31日前)
1.适用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2.减半征收税费: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企业已享受地方同类税费减免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项减半优惠。
按月纳税月销售额≤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缴费义务人,直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政策依据:财税〔2016〕12号)
四、地方性配套支持(严格区分税收优惠、财政扶持两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全国统一六税两费政策基础上出台地方叠加减免政策;部分地区针对公共充电站专用占地出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减半政策,企业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本地2026年现行执行口径。
部分地区对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可能提供建设补贴、运营奖励、贷款贴息等财政或金融扶持。此类政策由地方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时效与适用条件各不相同。建议运营企业实时关注项目所在地发改、工信、财政等部门发布的最新文件,以获取准确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