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具体包括:
1.彩票中奖:购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各类彩票所获得的中奖收入。
2.有奖发票奖金: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
3.各类竞赛、抽奖活动奖金:参加各类有奖竞赛、抽奖活动获得的奖金或奖品。
4.企业赠送礼品:企业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等除外。
5.其他偶然性质所得:如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的收入、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等。
应纳税所得额: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无扣除项目。
税率:适用20%的比例税率。
计算方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1.彩票中奖,单次中奖金额不超过一万元,免征个税。
个人购买彩票中奖收入的所得,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2.参与有奖发票活动,单张发票中奖金额800元以内,免征个税。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将偶然所得进行公益捐赠,享有个税税前扣除优惠。
个人将偶然所得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符合全额扣除条件的捐赠(如扶贫、教育等),可全额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体育总局关于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有关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体育总局公告2024年第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