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清包工中含有甲供材料的情况下如何正确开具发票呢?
在增值税管理中,甲供材料和清包工工程是两个不同的业务,在2026年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后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导致增值税发票开具规范也随之发生变化。
一、新旧政策效力与适用规则前置说明
1.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6年01月0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2026年01月01日施行);
2.配套专项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增值税征税范围注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简易计税、小规模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数电票管理);
3.旧文件财税〔2016〕36号效力划分
(1)冲突废止类:附件1销售额、价外费用、建筑服务税目注释条款,与新法、2026年9号公告冲突,2026年01月01日起不再适用;
(2)定向废止类:附件2甲供工程可选简易计税条款,依据2026年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2026年01月01日停止执行;
(3)区分适用类:税控纸质发票建筑服务备注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继续执行;数电票建筑服务采用特定业务标签管理,不适用纸质发票备注栏重复填写要求。
4.通用适用规则:同一事项新旧政策不一致时,遵循新法优于旧法,2026年01月01日后全部业务以《增值税法》、实施条例、2026年9和10号公告、数电票管理公告为唯一计税、开票依据。
1.取消独立“价外费用”概念:原手续费、工期奖励、延期违约金、辅材配套费等各类附加收费,全部并入《增值税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全部价款,统一计入销售额计税;
2.销售额排除口径(《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仅四类代收款项不计入全部价款,甲供主材不属于施工方收取价款,不计入销售额。
二、计税方式、税率与征收率适用规则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1.纯甲供工程(甲方仅提供主材,无清包工人工辅材属性)
(1)过渡期老项目:2026年01月01日前已按简易计税申报执行的甲供项目,可延续3%简易计税至项目竣工;仅签订合同、未启用简易计税的项目不适用过渡期政策。
(2)2026年01月01日及以后新签纯甲供项目,统一适用一般计税,适用9%税率,不得选择简易计税。
2.含甲供材料清包工工程(施工方提供人工+少量辅材,甲方供应全部主材,依据2026年9号公告归属于建筑服务)
(1)计税二选一规则(全年有效,无时间限制)
①简易计税:征收率3%;
②一般计税:税率9%;
(2)计税销售额口径(《增值税法》第十七条):仅以施工方收取人工费、辅材费、管理费对应的全部价款作为销售额,甲方提供甲供材价款全额剔除,不计入计税基数。
1.优惠适用期间:2026年01月01日—2027年12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建筑服务应税收入,可减按1%征收率开票计税;纳税人可自愿放弃减免,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月度、季度免税标准(单位: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1)月销售额≤10.00万元、季度销售额≤30.00万元,可开具增值税免税普通发票,免征当期增值税;
(2)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享受月度/季度免税优惠。
三、发票类型选择规范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纸质发票、增值税普通纸质发票、建筑服务特定标签数电票;甲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拒绝开具。
1.建筑服务业务可自行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建筑服务特定标签数电票;
2.自然人临时承接清包工劳务,无自行开票资格,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纸质增值税发票。
四、发票票面、特定业务标签、备注栏合规填写要求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规定,发票“项目名称”栏规范开具:建筑服务清包工或建筑服务劳务分包,禁止仅开具“劳务费”“人工费”等模糊类目。
若合同约定施工方自行采购辅材、低值易耗品:
1.纸质税控发票:可自愿在备注栏标注“本项目含施工辅材” ,非法定强制项;
2.建筑服务特定标签数电票:可在备注栏空白区域填写,不强制。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纸质增值税专票、普票、税务代开纸质发票,备注栏必须完整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项目完整名称;跨区域异地施工代开发票,系统自动打印“YD”异地预缴标识。缺失上述信息属于不合规发票,进项不得抵扣、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
依据总局12366官方答复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规定:
1.强制启用特定业务标签:提供清包工、建筑劳务业务开具数电票时,必须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特定业务】模块勾选建筑服务特种标签,生成专属版式发票,不得使用通用数电票版式开具建筑服务;
2.标签栏次必填要素(缺一不可,未填写无法完成开票)
(1)建筑服务发生地:精确填写项目所属县(市、区);
(2)建筑项目名称:与施工合同、结算单项目全称完全一致;
(3)跨地(市)标志:异地跨市施工选择“是”,本地项目选择“否”;跨地标志选“是”的项目,需同步填写异地报验编号;
(4)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房地产配套建筑项目按需填写,纯劳务清包工无土增项目可空白。
3.备注栏简化规则:已在建筑服务特定标签专属栏次完整录入发生地、项目名称等法定监管信息后,无需在发票备注栏重复填写相同内容,不重复备注不影响发票合规性、进项抵扣与税前扣除;
4.备注栏可用场景:仅用于填写辅材说明、工期补充、结算备注等非法定强制信息,不得再重复录入项目地址、项目名称。
五、甲供材场景开票基数与发票流转红线
根据《增值税法》第十七条、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甲供主材所有权归属甲方,不属于施工方应税交易对应的全部价款,全部甲供材金额不计入施工方开票销售额;施工方仅按双方结算人工、辅材、管理费合计金额开具发票,合同、结算单、发票三者金额必须保持一致,统一剔除甲供材价款。
1.甲方向材料供应商采购主材,材料增值税发票由供应商直接开具给甲方,甲方自行抵扣进项税额;
2.甲方不得向施工企业开具甲供材料销售发票:甲方无货物销售应税交易,对外开具材料发票属于无真实业务虚开发票;
3.施工企业仅就自身提供的建筑劳务对应的全部价款开票,不得叠加甲供材价款开票。
六、涉税备查资料与风险提示
施工合同、甲供材清单、甲方材料送货单、月度结算单,用于区分纯甲供工程与含甲供材清包工,证明计税基数剔除甲供材的合规性;开具建筑服务特定标签数电票的,留存开票界面截图备查。
1.纸质税控发票备注栏缺失建筑服务地址、项目名称:甲方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企业所得税税前不予扣除,需红字冲销后重新开具合规发票;
2.数电票未勾选建筑服务特定业务标签、标签栏次未完整填写发生地/项目名称:属于不合规发票,税务系统自动预警,受票方不得抵扣、不得税前扣除;
3.建筑服务数电票标签信息与合同、结算单项目名称、施工地址不一致:需红冲重开,确保票面信息与业务资料完全匹配。
一般纳税人清包工项目选择3%简易计税方法的,对应采购辅材、机械租赁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项税额。
1.自2026年01月01日起,“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不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应特别注意此政策变化,避免因错误适用计税方法而产生税务风险。
2.清包工方式与甲供工程在税务处理上存在显著差异,企业财务人员应注意区分,避免混淆导致税务处理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