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年会奖品是旅游项目时,该如何进行财务入账及处理个税呢?
解答:
公司年会旅游奖品入账及个税处理,因发放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会计处理
1.科目归属:年会定向奖励优秀员工、业绩达标人员的旅游奖品,属于与绩效考核挂钩的非货币性工资薪金支出,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工资薪金。
2.会计分录
(1)计提旅游奖励费用
借:管理费用——工资薪金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2)支付旅游服务款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贷:银行存款等
1.科目归属:外购旅游服务无偿赠送外部个人,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2.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等
二、个人所得税处理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财税〔2004〕11号。
1.判定标准:年会发放给员工的旅游奖品,均能量化至单人,存在单人专属旅游名额、可拆分单人旅游成本。
2.计税规则:将单人分摊旅游成本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所得3%-45%七级累进税率计税。
3.扣缴义务:企业作为支付方,按月履行代扣代缴个税义务,未代扣将产生税务处罚风险。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财税〔2004〕11号。
1.应税项目:
(1)个人取得企业年会无偿赠送旅游服务或消费积分抽奖所得,按“偶然所得”20%固定税率计税;
(2)对外部营销业绩突出人员的奖励,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4〕11号)。
2.应纳税所得额确定规则
(1)外购旅游服务:按企业实际采购总价作为计税基数;
(2)文旅企业的自产旅游产品:按同期同类旅游服务公允市场价格作为计税基数。
3.实操代扣特殊规定
(1)税款承担:原则由获奖客户自行承担个税;若企业承诺承担全部个税,该部分代缴税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年度汇算清缴需全额纳税调增。
(2)未代扣法律风险: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处以应扣未扣税款0.5倍至3倍罚款。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依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采取正列举模式,文件列明福利费范围不含员工旅游支出;全国多地12366及税务总局答疑统一明确:旅游费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仅可作为工资薪金据实扣除。仅有极少地区税务局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如该类旅游奖励按工资薪金核算,可全额税前扣除,无比例限额;若账务误计入职工福利费,汇算清缴需全额纳税调增,存在稽查补税、加收滞纳金风险。
1.属于“业务招待费”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60%扣除,且扣除上限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二者孰低计量;超出限额部分永久纳税调增。
补充特殊情形:企业筹建期发生的客户旅游招待支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可按实际发生额60%计入筹办费,按筹办费相关规则税前扣除。
2.属于兼职外部营销人员的佣金性质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2号)规定:(1)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四、补充稽查风险提示
风险1:将员工旅游奖励计入职工福利费,一是企业所得税需全额调增,二是极易被判定未代扣个税,需补征个税并加收滞纳金。(备注:仅有极少地区税务局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风险2:发放对象为非本单位人员的,统一按照“偶然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未对应适用“劳务报酬所得”的情形进行区分。
风险3:年会赠送客户旅游支出未计入业务招待费核算、未申报偶然所得个税,触发业务招待费专项核查与个税漏报预警。
风险4:业务招待费超法定扣除限额、企业承担客户个税未做纳税调增,年度汇算直接产生纳税评估疑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