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期不足一年的新建项目,其专门借款的利息能否资本化呢?
建设期不足一年的固定资产新建项目,其专门借款利息会计处理不得资本化,企业所得税处理符合条件可资本化,税会存在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第四条规定,借款费用可资本化的前提是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该类资产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生产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可销售状态的资产。
其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进一步明确:“相当长时间”通常为1年以上(含1年),即资产购建周期需≥1年。
因此,建设期不足1年的固定资产新建项目,不满足“相当长时间”要求,即使同时满足资产支出已发生、借款费用已发生、购建活动已开始三个条件,专门借款利息也不得资本化,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借款的,在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资产成本,按规定折旧或摊销扣除。
税法仅对“经过12个月以上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有时间要求,对固定资产购建无12个月以上的限制。
因此,建设期不足1年的固定资产新建项目,其专门借款利息只要符合“合理”条件(如利率不超金融机构同期同类水平),企业所得税处理应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1.会计:不足1年→费用化;≥1年且满足三条件→资本化。
2.税法:无1年限制,建造期间合理利息→资本化。
实务中需按上述规则分别处理,汇算清缴时对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