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投资方的联营企业作为合并方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情况下,依据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原则,联营企业于合并日需将取得的被合并方净资产的入账价值与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等,并视同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被合并方时起即控制被合并方,在联营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中将被合并方合并日前的留存收益、其他综合收益等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自资本公积转入留存收益、其他综合收益等。投资方在对该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权益法核算时,针对联营企业的上述会计处理,投资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一条并参考应用指南,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当联营企业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投资方应基于联营企业合并日的所有者权益净变动额计算其享有的净资产份额,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但是对于联营企业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还原被合并方合并日前留存收益、其他综合收益等引发的资本公积与留存收益、其他综合收益等的重分类调整,投资方无需就此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