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75号)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6年6月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75号)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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