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改称“信用社”。
信托投资公司,改称“信托公司”。
最有意思的还是,将“证券投资基金”从金融机构序列删除了。
说实话,在10年前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时,把“证券投资基金”列入金融机构的范围,着实让人有些不好理解。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项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投资方式,怎么就成为了金融机构呢?
再说,证券投资基金是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也不符合金融机构应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规则啊。不能说因为证券投资基金从事了部分金融服务的业务活动,就划归金融机构吧。
这次随着《增值税法》的施行,将“证券投资基金”从金融机构序列删除,也算是正本清源了,是完全正确的。
由此,从2026年开始,证券投资基金自然也就无缘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了。
投资基金,是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投资组织。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流动性强、变现性好的股票、国债、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
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业、证券基金期货业、保险业、信托业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金融机构,是指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社;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等。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