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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何种情况下应对应收账款进行终止确认呢?
发布时间:2026-06-23   来源:彭怀文说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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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何种情况下应对应收账款进行终止确认呢?

解答:

应收账款作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当企业不再享有该应收账款对应的合同收款权利时,应当对其进行终止确认。结合实务,满足以下三类法定情形时,需对应收账款终止确认。

一、应收账款全额收回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实际收到客户支付的全部款项,应收账款对应的合同收款义务履行完毕,企业不再拥有相关合同权利,应终止确认应收账款。
业务举例:企业销售商品形成应收账款10万元,客户按期全额付款。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10万元
贷:应收账款10万元

二、应收账款对外转让且满足金融资产转移终止确认条件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转让应收账款,同时满足两项条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项应收账款:
企业已将应收账款对应的合同收款权利转移给第三方;
应收账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已全部转移。
1.无追索权应收账款转让/无追索权保理
企业将应收账款不带追索权出售给银行、保理商等第三方,约定后续账款能否收回、发生坏账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原企业不承担任何代偿、补足义务,说明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应终止确认应收账款。
举例:应收账款账面余额100万元,无追索权转让,实际收到转让款95万元,转让折价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95万元
财务费用5万元
贷:应收账款100万元
2.补充判定规则
(1)有追索权保理/转让:企业保留应收账款坏账追偿风险,未转移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不得终止确认,收到的款项按短期借款核算;
(2)特殊情形:无追索权转让若附带隐性担保、差额补足、回购条款等,视同保留重大风险,同样不得终止确认。

 

三、合同权利依法终止——企业永久丧失收款权利

因法定、约定事由,应收账款对应的合同收款权利彻底消灭,企业无法再主张债权,应终止确认应收账款,常见情形:
1.债务人和解、债务豁免:企业书面豁免债务人全部债务,自愿放弃收款权利;
2.司法终结债权:经法院裁定债务消灭、债务重组中债权全额豁免、债务人注销且无义务承继主体,企业法定收款权利灭失。

四、符合企业内部坏账政策

企业通常会制定内部的坏账政策,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应认定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并进行核销。比如企业规定,对于逾期 3 年以上且经多次催款仍无收回迹象的应收账款,可确认为坏账并终止确认。
若某笔应收账款符合此政策,企业应按规定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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