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财经法规
税费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税费专题
政府性基金、费
营业税(已废止)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
交易所会计监管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典型案例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总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已废止)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中注协审计风险提示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证监部门评估监管指引与评估风险监管提示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内部控制法规
企业内部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企业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企业内部控制其他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其他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法规
金融监管总局
央行
外汇管理局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其他金融法规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中登公司
期交所
商交所
金交所
中金所
中基协
中证协
中上协
中期协
其他证券法规
其他财经法规
国务院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家审计
海关
商务部
发改委
工信部
科技部
市场监督管理
人社部
医保局
自资部
住建部
知识产权局
其他部门法规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经法规
江苏税费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法律及司法文件
全国人大
法院
检察院
司法部
民法典相关
公司法相关
破产法相关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海关
vh92lbbzd1mj
全文有效
2026-06-21
2026-06-21
关于发布《2026年第48届世界技能大赛海关通关须知》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85号  发布时间:2026-06-16   
 

为支持上海举办2026年第48届世界技能大赛,海关总署研究制定了《2026年第48届世界技能大赛海关通关须知》,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6月16日

2026年第48届世界技能大赛海关通关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为2026年第48届世界技能大赛(以下简称世赛)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等法律法规,对世赛相关进出境物资和人员实施监管。

一、信息备案

上海海关为第48届世界技能大赛事务执行局(以下简称世赛执行局)办理临时备案登记有关手续。为便于世赛物资、人员抵达口岸后快速通关,世赛执行局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提前向海关提供世赛进出境人员、物资等相关信息。

  二、暂时进境物资担保

对世赛暂时进境物资,由世赛执行局向上海海关提供海关依法认可的担保形式(保证金、银行保函、关税保证保险等)办理担保。世赛利益相关方(以下简称利益相关方)持世赛执行局出具的《2026年第48届世界技能大赛进境物资证明函》(以下简称《证明函》,见附件1)和《2026年第48届世界技能大赛进境物资清单》(以下简称《物资清单》,见附件2)办理通关手续,可免于逐票向海关提交担保。

  三、进境前备案和审批

(一)进境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应当提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进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产品、特殊物品(见附件3),进口商或其代理人需提前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

(三)以随身携带方式进境的赛事相关人员自用的食品、特殊物品及动植物产品进境,需提前向世赛执行局提供《2026年第48届世界技能大赛代表团进境自用物资清单》(以下简称《自用清单》,见附件4)、《2026年第48届世界技能大赛进境物资自用证明》(以下简称《自用证明》,见附件5)、《2026年第48届世界技能大赛自用物资安全卫生责任自负声明》(以下简称《卫生责任自负声明》,见附件6),由世赛执行局出具《2026年第48届世界技能大赛自用物资担保函》(以下简称《自用物资担保函》,见附件7)。其中需要检疫审批的,利益相关方需提前向世赛执行局提供产地证明和有效的检疫证书,世赛执行局需提前到海关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四)以随身携带方式进境的境外代表团自用的工具箱进境,需提前向世赛执行局提供《自用清单》《自用证明》,由世赛执行局出具《自用物资担保函》。

(五)进境物资应当符合《2026年第48届世界技能大赛检验检疫限制清单》(见附件8)和《2026年第48届世界技能大赛检验检疫禁止清单》(见附件9)要求。

四、进境物资通关

(一)暂时进境物资。

世赛暂时进境物资可采用通关一体化模式,由世赛执行局或其委托的报关代理企业在上海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由口岸海关实施验放。其他贸易方式进境的上海世赛物资,利益相关方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世赛以货运渠道暂时进境的体育器材、比赛用品、技术设备、医疗设备、安保设备、通讯设备、电视转播和新闻报道设备等,在进出境时应当向海关申报,凭世赛执行局出具的《证明函》和《物资清单》办理通关手续。

对用于世赛比赛、训练等所必需的赛事用品,可以使用ATA单证册办理暂时进境海关手续,由主管地海关进行审核并签注,复运出境期限与单证册有效期相同。

对于进境的样品、礼品、暂时进出境货物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可免于检验。

(二)进口物资。

对世赛执行局为举办世赛进口的相关物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租赁物资。

以租赁方式进境的世赛物资,海关按照一般租赁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依法需特别批准的进境物资。

依法需特别批准的进境物资,海关验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通关手续。

1. 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境应当遵循中国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验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办理通关手续。

2. 药品。

药品进境应当遵循中国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验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办理通关手续。由赛事相关人员随身携带的药品应当直接用于世赛,且仅为自用;未用尽的部分在赛后应当及时复运出境。利益相关方通过托运入境的各类药品只能用于赛事相关人员使用;赛后所有未用尽的药品应当及时复运出境。

3. 机电产品。

暂时进境的强制性认证产品无需实施入境验证,赛后境内留用或销售的,需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入境验证。旧机电产品入境请先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应用查询相关产品的监管信息,暂时进境旧机电产品可免予目的地检验,且应当复运出境,不得在境内留用或销售。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时,应当遵循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验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办理通关手续。

4. 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器材。

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器材进境凭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海关手续;转播设备及电视转播车辆进境凭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海关手续。

5.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进境应当遵循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验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办理通关手续。

6. 其他。

其他属于依法需要特别批准的物资,应当遵循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有检验检疫监管要求的进境物资。

1. 进境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

(1)进境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实施推荐口岸进境。

(2)进境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在口岸检疫后运抵指定场地,上海海关实施检验及后续监管等工作。

(3)进境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世赛执行局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世赛执行局提出的世赛相关要求。

2. 以随身携带方式进境的境外代表团自用食品、化妆品等。

(1)世赛相关人员自用食品、化妆品,在集中申报进境的前提下,进境口岸海关凭世赛执行局提交的《自用清单》《自用证明》《卫生责任自负声明》《自用物资担保函》等办理海关手续。

(2)境外赞助商提供的专供利益相关方的食品、化妆品,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3. 其他有检验检疫监管要求的进境物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进境物资监管

(一)暂时进境物资监管。

暂时进境物资应当在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确需延期复运出境的,应当按规定向上海海关办理延期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复运出境的暂时进境物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海关手续。暂时进境物资因不可抗力原因受损、灭失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海关验核世赛执行局及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暂时进境消耗物资,世赛执行局应当收集拟消耗物资清单,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上海海关,并明确拟使用方式和数量(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比赛使用的进境食品和化妆品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合格证明(官方证书/第三方检测报告/自验合格报告/合格申明)。上海海关根据实际情况对拟消耗物资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相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上海海关派员对消耗物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后续实地监管,做好消耗明细记录及核销工作,并监督赛后未消耗部分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二)赛事相关人员自用及境外赞助商专供比赛使用的食品(含保健食品)、动植物产品、化妆品等监管。

世赛执行局对赛事相关人员自用及境外赞助商专供比赛使用的食品(含保健食品)、动植物产品、化妆品等实施管理,保证仅限于利益相关方使用。上述剩余物资在上海海关的监督下退运或销毁,不得进入中国市场。

(三)世赛进境物资按规定接受查验、检疫等。

因特殊情况需在比赛场馆或主物流中心查验的物资,由世赛执行局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可运至比赛场馆或主物流中心接受查验。比赛场馆或主物流中心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查验设施等。由实施查验作业的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四)世赛期间海关依法派员巡查实地监管。

上海海关派驻监管人员,以现场巡查与视频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世赛物资实际使用情况实施现场监管。世赛执行局以及利益相关方应当配合海关做好检验检疫、疫情监测、检疫处理等工作。

六、人员及个人物品

(一)人员。

接受进境卫生检疫的人员,如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皮疹、不明原因皮下出血等传染病症状,或已经诊断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进境人员须主动向海关进行健康申报,并配合做好体温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医学巡查等卫生检疫工作。进境后在中国境内期间如出现身体不适,应当尽快就诊,并主动向医生说明旅居史,以便得到及时诊治。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外国人不得进境。其他海关卫生检疫工作,按现有政策执行。

(二)个人物品。

个人携带一般生活物品进境,应当遵循“合理自用”原则,海关按规定予以免税放行(酒精饮料、烟草制品还需符合《进境行李物品免税限量表》规定的限量标准);超过个人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对于赛事相关人员随身携带进境的比赛器材、医疗器材、工具箱等,按照世赛实际需要,在合理范围内的,现场海关凭世赛执行局出具的《自用清单》《自用证明》《自用物资担保函》等材料,提供通关便利。世赛执行局需确保相关物资仅限于世赛使用且按期复运出境,并及时协助解决通关中遇到的问题。

个人物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6号公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0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43号)要求。

对携带特殊物品的,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进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手续,并接受海关检疫查验。

携带宠物犬或宠物猫的,应当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携带宠物入境检疫监管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号)要求,并接受海关检疫查验。

七、境外记者采访器材

世赛期间从事媒体相关工作的境外注册人员携带进境的采访器材在进出境时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验核《证明函》《物资清单》及担保办理通关手续。

非注册境外记者携带进境的采访器材,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4号、2009年第19号、2009年第3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境外记者携带采访器材出境时,可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9号规定,办理保证金异地返还事宜。

八、其他事项

(一)世赛执行局推荐浦东国际机场、虹桥国际机场作为世赛相关人员进出境口岸。

(二)世赛执行局推荐浦东国际机场、外高桥港、洋山港作为世赛物资进出境口岸。

(三)海关在主要口岸设置世赛专用通道、专用窗口,为世赛相关人员、物资办理海关手续提供便利。

(四)利益相关方携带或运输进境物资应当提前将清单提供给世赛执行局或其指定的相关代理公司。

(五)对专供利益相关方自用及比赛使用的食品、化妆品等,免于加贴中文标签、标注中文标识。

(六)世赛进出境物资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利益相关方是指参加世赛及相关附加赛事的运动员及随队官员,世赛组织方及其工作人员,其他世赛组织方认可的与赛事筹备、举办和周边工作相关的组织机构、团体和个人。

本须知适用于世赛及其筹备期间(从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

本须知未列明事项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如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2026年第48届世界技能大赛进境物资证明函.docx

2.2026年第48届世界技能大赛进境物资清单.docx

3.需审批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特殊物品.docx

4.2026年第48届世界技能大赛代表团进境自用物资清单.docx

5.2026年第48届世界技能大赛进境物资自用证明.docx

6.2026年第48届世界技能大赛自用物资安全卫生责任自负声明.docx

7.2026年第48届世界技能大赛自用物资担保函.docx

8.2026年第48届世界技能大赛检验检疫限制清单.docx

9.2026年第48届世界技能大赛检验检疫禁止清单.docx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2026024305号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