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湖南省、重庆市、陕西省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外资部署,落实《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要求,加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支持力度,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及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12号,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报告试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为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拟在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湖南省、重庆市、陕西省等地开展完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填报、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必填项设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直报系统建设、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再投资企业登记机关调整等工作,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确保试点工作的稳妥顺利进行。
二、试点举措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填报。试点地区在外商投资信息初始报告和变更报告中增加再投资填报内容,再投资填报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缴注册资本、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资时间、资金来源等数据项。填报范围限于外商投资企业以本企业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增资或购买被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不含多层次投资)。
(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必填项设置。试点地区在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中设置必填项,外商投资企业在信息报告时应当按照要求填报基本信息中的特殊经济区域、投资行业、投资方式及投资者基本信息中的资金来源地、投资者类型等数据项。
(三)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直报系统建设。试点地区调整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报送系统,由原来“企业填报、地方推送、总局接收”的信息传输路径调整为“企业填报、直接推送、总局接收”的信息传输路径,减少地方推送负担,解决数据丢失、传送不及时等问题。
(四)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再投资企业登记机关调整。试点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再投资新设企业,统一由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在登记时,要严格执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再投资企业标识工作。鼓励引导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再投资存量企业将登记机关调整到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机关办理后续登记备案业务。
三、组织保障
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稳妥有序推动试点工作。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指导,引导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试点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在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登记时,要做好提示工作,提醒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发挥先行先试作用,总结经验,为全面施行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报告探索出成熟路径。试点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上报,妥善解决。
联系人:商务部吴勇010—65197301
市场监管总局李皓010—82260738
附件: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直报系统改造技术方案
商务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5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