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交易主体、金融机构:
为规范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电子保函业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切实保障各交易主体合法权益,避免因电子保函业务高度集中导致投标信息泄露而产生的围串标风险以及担保赔付违约风险,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投标人开具电子保函业务规则进行如下优化:
一、投标人申请开具电子保函时,原则上从平台随机生成的15家金融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担保合作伙伴(系统适时自动从已入围金融机构中随机生成,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按比例分配)。
二、依据2025年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电子保函担保量,设定各金融机构一定时期内担保量。某家金融机构触发担保量上限后,当月不再开展业务。计算逻辑为:各金融机构平均每月担保量=2025年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电子保函担保金量/入围金融机构数量/12*3。
三、同一项目(标段)投标人小于等于10家时(平台自动判断投标人家数),同一金融机构提供担保服务的投标人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投标人大于10家时,同一金融机构提供担保服务的投标人原则上比例不得超过30%。
四、投标人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的电子保函应符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变更公告等招投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有关规定。
五、除已入围平台金融机构外,投标人还可自主选择其他依法依规设立的金融机构作为担保合作伙伴开具担保保函。上述金融机构及所开具的担保保函应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保函业务入围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保函业务负面行为清单》等相关文件要求。
今后工作中,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持续关注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电子保函业务开展情况,并根据需要适时优化业务规则。请各有关交易主体、金融机构适时提出意见建议。若发生金融机构拒绝赔付等情况,请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交易主体积极向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馈。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依法依规做出处理,切实维护各交易主体合法权益。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6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