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海关对以粤港澳游艇自由行方式进出境的港澳游艇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广州海关、深圳海关、拱北海关联合制定了《粤港澳自由行进出境游艇海关监管办法(试行)》,现予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州海关公告2019年第4号(关于推进进出境游艇自由行的公告)、深圳海关公告2018年第16号(关于发布《深圳海关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进出境游艇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深圳海关公告2022年第1号(关于对深圳市内游艇自由行实行免担保政策的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广州海关 深圳海关 拱北海关
2026年6月16日
粤港澳自由行进出境游艇海关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以粤港澳游艇自由行方式进出境的港澳游艇(以下简称“港澳游艇”)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实施免担保政策的港澳游艇及其所载人员、物品的监管。
本办法所称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以下简称内地九市),是指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
本办法所称港澳游艇,是指在港澳地区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并取得有效的本地牌照,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甚高频无线电话(VHF)的香港第IV类别游乐船或者澳门游艇。
第三条 港澳游艇进出境监管场地应当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相关规定并满足海关监管要求,设置查验泊位,提供便利的登临设施。
第四条 港澳游艇应当通过广东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对外开放口岸进出境。
进境港澳游艇在指定口岸办结海关进境手续后,方可离开海关监管区;复出境港澳游艇在指定口岸办结海关出境手续后,应当直接离境。
第五条 港澳游艇负责人应当依法办理海关手续。港澳游艇所有权人委托他人办理海关手续的,应当提交游艇所有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港澳游艇具备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海关监管属性,海关依照国务院批复,对在内地九市以自由行方式进出境的港澳游艇免予收取担保。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七条 港澳游艇负责人和港澳游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信息海关联网管理。
接受港澳游艇所有权人委托管理港澳游艇的游艇俱乐部,应当在游艇首次进境前,向海关办理企业备案手续。
港澳游艇首次进境前,游艇负责人应当向拟进境口岸的主管海关办理游艇备案手续。
第八条 港澳游艇负责人和港澳游艇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首次进出境前向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九条 港澳游艇负责人可以申请撤销备案,海关也可以依法撤销备案。
第三章 进出境监管
第十条 港澳游艇进出境时,游艇负责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为游艇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网络故障等原因,游艇负责人无法向海关申报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凭纸质单证办理申报手续;待相关因素消除后,游艇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海关补报相关电子数据。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港澳游艇进出境时,海关接受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即视同游艇负责人以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数据及抵离时间作为要素向海关申报游艇暂时进出境,无需就游艇单独向海关办理暂时进出境货物申报手续。
第十二条 港澳游艇进出境时,不得承载进出口货物。港澳游艇备用物料以保障本次进出境航行必需为限。
第十三条 进境港澳游艇应当按照规定悬挂检疫信号等候检疫,如实向海关申报艇上人员健康状况及游艇卫生状况等。海关根据监管需要,对进境港澳游艇实施电讯检疫、靠泊检疫、锚地检疫或者随船检疫。在海关签发进境检疫证书或者通知检疫完毕后,方可解除检疫信号、上下人员、装卸物品。
第十四条 出境港澳游艇在办结出境申报及检疫手续以后出境以前,未经海关准许,不得起卸或者添加物料、上下人员及装卸物品。
出境港澳游艇未办结出境手续的,不得驶往境外。
第十五条 艇上人员携带物品进出境的,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按照进出境行李物品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艇上人员不得为其他人托带物品进出境。
第十六条 港澳游艇上的生活垃圾、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应当放置于密封带盖的容器中,不得擅自抛弃,应当在进境口岸卸下游艇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卸下游艇前应当作防疫消毒处理。
第十七条 已办结出境手续的港澳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办理出境手续:
(一)在办结出境手续后的24小时内未能驶离的;
(二)出现人员变动的;
(三)需要重新办理出境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港澳游艇负责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
第四章 登临检查
第十九条 海关按照规定对港澳游艇实施登临检查。登临检查时,港澳游艇负责人应当到场,根据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开启或者拆卸相应部位、配合搬移相应物品、物料等,对海关检疫判定为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的,配合采取有效的现场防控措施及转诊处置等。
登临检查结果异常或者需要检疫处理的,港澳游艇负责人应当配合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登临检查完毕后,港澳游艇负责人经确认无误后应当在检查人员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船舶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境内期间管理
第二十一条 港澳游艇进境后,应当遵守广东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停留期限要求。港澳游艇进入内地后违反规定停留超过6个月仍未复出境的,海关依照相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二条 港澳游艇进境后,不得在内地转让、抵押、质押或者移作他用。除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港澳游艇应当按照原状复出境。
港澳游艇因受损原因无法原状复出境的,港澳游艇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报告,经海关验核后复出境。因受损无法航行复出境的,需通过拖带等方式复出境。
第二十三条 港澳游艇进境期间发生维修的,应当按照进境修理货物办理进出口申报手续。
第二十四条 港澳游艇在内地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港澳游艇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灭失的,海关可以凭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办理注销游艇备案等手续;
(二)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导致灭失的,应当按照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海关可以验核主管部门出具的证实游艇灭失事实的文件,予以免验许可证;
(三)被国家机关依法没收的,海关可以凭有关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后办理注销游艇备案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且需要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予以后续处理的情形,海关通过部门间协作管控工作机制将处理结果通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对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向海关通报港澳游艇有违反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情形的,海关结合风险分析强化监管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及海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构成走私等违法行为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游艇负责人,是指游艇的所有权人(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游艇俱乐部、游艇驾驶员,以及上述企业或者人员授权的代理人。
(二)游艇俱乐部,是指经内地九市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对其管理的港澳游艇承担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并协助港澳游艇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进出口岸、进出港报告及海关手续的企业。
(三)游艇物料,是指保障游艇航行的轻油、重油等燃料;供应艇上人员日常生活用品、食品;保障游艇安全的备件等;海关核准的其他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