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综合
财政部会计司“交流互动”栏目会计核算问题解答8
发布时间:2026-06-23   来源:雁言税语 作者:郭琪燕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财政部会计司“交流互动”栏目会计核算问题解答8
财政部会计司通过其官网“交流互动”栏目,持续对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的常见及疑难问题进行官方解答。以下汇编整理了一系列问答,内容涵盖就增值税专栏结转、加计抵减、减免税处理、小微企业优惠,以及租赁准则下的使用权资产终止、“以租代售”判断、机械租赁分拆,乃至融资担保公司准备金计提、员工福利费列支等等多个关键领域,旨在为企业财会人员提供权威、清晰的实务指导。

 

1.“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专栏不涉及月末或年末结转

留言编号:0431-3443441

回复时间: 2020-06-23

咨询问题:贵司您好,我想咨询的问题是,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的各明细科目余额在月底或是年底是否需要结转为零?如果需要结转正确的账务会计分录如果做?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等专栏,这些专栏分别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或者贷方,例如“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为“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贷方专栏,只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贷方记录,不涉及结转。

 

2.无实际纳税增值税,加计抵减金额不需做会计处理

留言编号:1532-3499462

回复时间: 2020-06-23

咨询问题:各位老师你们好:《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在该解读中,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才把加计抵减金额计入其他收益。无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加计抵减金额需要入账吗?如果入账该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请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方网站“政策解读”栏目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进行会计处理。无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加计抵减金额不需要做会计处理。

 

3.减免增值税,免税金额计入“其他收益”

留言编号:0483-3502764

回复时间:2020-06-23

咨询问题:我司是一家对国有房屋进行经营的国有企业。其中主要的业务涉及公租房等国有房屋的出租,按照目前税收政策公租房租赁的租金收入产生的增值税可以免税,在账务处理时是应该直接按照租金收入全额计入营业收入还是按照不含税金额计入营业收入,增值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免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

 

4.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从“应交增值税”转让“其他收益”

留言编号:9047-3199890

回复时间: 2020-06-23

咨询问题: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请问,转入当期损益应转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哪个科目?如果都可以,更偏向使用哪个科目?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缴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其他收益”科目。

 

5.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金额可以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留言编号:8121-3245236

回复时间: 2020-06-23

咨询问题: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实际的会计处理中遇到问题,因为我们单位适用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该准则中没有关于“其他收益”科目的相关说明,那么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实际缴纳税款时如何做会计处理呢?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缴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其他收益”科目。

 

6.使用权资产终止的会计处理

留言编号:4949-3613298

回复时间: 2020-11-26

咨询问题:请问,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确认的使用权资产,在租赁期内正常计提折旧,现租赁期正常结束,对期初已确认的使用权资产及租赁期内已计提的折旧如何处理?(使用权资产期末余额等于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期末余额)

回复:租赁期结束时,企业按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与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的账面价值做相反分录,使用权资产和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无余额。

 

7.制造企业“以租代售”设备,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及应用指南

留言编号:7117-3608880

回复时间: 2020-11-26

咨询问题:请问制造类企业生产的,按存货核算的机器设备,除用于销售外,增加了租赁经营方式,租期结束,承租方有续租、终止租赁或购买的选择权,此种情况(以租代售)下,关于出租方的账务处理、收入成本的核算,适用哪些会计准则呢,我查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没有写具体,请问还有没有其他相关的准则可供学习参考,谢谢。

回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制造业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并参考该准则应用指南,对生产机器设备的出租进行会计处理。

 

8.融资担保公司应依照会计准则按精算结果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非简单按收入50%计提

留言编号:5896-3602430

回复时间: 2020-11-26

咨询问题:请问老师,融资担保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应该如何计量?目前所查询到的有效政策文件如下: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2、《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行、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第三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3、《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担保合同》第十条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第十一条 保险人应当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当期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与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差额,调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财会[2010]15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根据以上文件,个人理解的会计处理方式为:按照当期保费收入的50%计提,并冲回上期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请问老师,是否正确?

回复:融资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有关保险合同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确认担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当期担保费收入的调整。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与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差额,调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的企业,根据第六条(十一),对于财务担保合同,发行方之前明确表明将此类合同视作保险合同,并且已按照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可以选择适用本准则或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该选择可以基于单项合同,但选择一经作出,不得撤销。否则,相关财务担保合同适用本准则。

财务担保合同,是指当特定债务人到期不能按照最初或修改后的债务工具条款偿付债务时,要求发行方向蒙受损失的合同持有人赔付特定金额的合同。

关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行、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等相关规定,建议咨询财政部税政司等相关部门。

 

9.员工加餐费会计核算可以列入福利费

留言编号:7703-3597583

回复时间: 2020-11-26

咨询问题:您好!我想请问:员工加班餐费应该在哪个会计科目里列支?是否可以列入福利费?此外:是否应当列入工资总额核算?(即员工是否应该为此缴纳个人社保?)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问题,建议咨询其他相关部门。

雁言税语认为:企业向员工支付的加餐费,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10.机械租赁配备操作人员,核算上应分拆设备租赁与人员服务,分别适用租赁准则、收入准则

留言编号:8716-3563329

回复时间:2020-11-26

咨询问题:我单位是机械租赁企业,将机械设备租赁给建筑单位,配备操作人员,请问符合租赁准则还是建造合同准则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并参考该准则应用指南,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适用租赁准则时,应当在合同开始日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你单位需结合合同具体条款判断是否向建筑单位让渡了控制该机械设备使用的权利以获取对价,具体的判断流程及考虑因素请参见租赁准则及应用指南有关租赁识别的内容。经判断该合同包含设备租赁的,应当按照租赁准则对设备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对于配备操作人员提供的服务属于非租赁部分,应将其与设备租赁进行分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准则进行处理。经判断该设备租赁不符合租赁定义的,应当将该合同整体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准则进行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并参考该准则讲解,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租赁的主要特征是,在租赁期内转移资产的使用权,而不是转移资产的所有权,这种转移是有偿的,取得使用权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确定一项协议是否属于或包含租赁业务,应重点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履行该协议是否依赖某特定资产;二是协议是否转移了资产的使用权。属于租赁业务的,按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部分按相关会计准则处理。

未完待续……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2026024305号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