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有纳税人咨询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标准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但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却发现自身实际情况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应该怎么合规处理。今天,申税小微结合现行税收政策,为大家整理了合规操作要求。
01
小型微利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需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02
为何会出现“预缴符合、汇算不符”的情况?
原因在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在预缴与汇算清缴阶段的核算口径存在差异。
根据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而汇算清缴则需以企业全年完整数据为依据,对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进行全面核算,若年度数据超出上述认定标准,便会出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情形。
03
汇算时不符合条件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需严格按照全年实际经营数据,重新核算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确认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后,停止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按照企业所得税税率重新计算全年应纳税额。企业应在汇算清缴申报期限内,足额补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少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若未在规定期限内(2026年5月31日前)完成补缴,还有可能涉及滞纳金。
申税小微
特别提醒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无论企业按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若预缴时享受小微优惠、汇算时不符,均需按规定补缴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