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关联企业借款案例
例1:全资子公司向母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子公司实收资本100万元,无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借款利率为8%,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借款期限为1年,关联双方均为境内居民企业。
情形1:母公司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25%,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15%。
解析:关联双方税负存在差异但母公司税负更高,子公司借款利息支出不受债资比限额限制,准予税前扣除利息限额=500×6%=30(万元),可抵企业所得税30×15%=4.5(万元);母公司确认利息收入500×8%=40(万元),对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0×25%=10(万元)。
情形2:母公司企业所得税税负15%,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负25%。
解析:由于母公司税负低于子公司,存在通过高息借款转移利润避税的可能,因此子公司利息扣除支出需受债资比限制。根据国税发〔2009〕2号,首先确定权益投资,本例中,实收资本100万元,无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故权益投资为100万元。根据财税〔2008〕121号,非金融企业关联债资比标准为2:1,即允许扣除利息对应的借款本金限额为权益投资100万元×2=200(万元)。但需注意:该限额还受利率是否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影响。本例中借款利率8%已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因此税前扣除限额取两者较小值:按本金限额计算的利息:200×6%=12(万元),按利率限额计算的利息为500×6%=30(万元),故税前扣除限额为12万元,可抵企业所得税12×25%=3万元;母公司确认利息收入500×8%=4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40×15%=6(万元)。
二、公益性捐赠案例
例2:甲企业2025年会计利润总额为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2025年10月,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乡村教育事业捐赠自产产品一批,该批产品公允价值(不含增值税)为30万元,成本为2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3%。企业已将产品成本及按公允价值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30×13%=3.9万元)一并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会计账面确认营业外支出23.9万元(20+3.9)。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计算202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解析:
1.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公益性捐赠,需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确认视同销售收入3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20万元。
2.捐赠支出税收口径=30+3.9=33.9(万元)。
tips:可理解为将用于捐赠的自产产品卖了33.9万元(=30+30×13%),这时需要确认主营业务收入30万元和主营业务成本20万元;第二步,用卖掉的钱33.9万元去捐赠,将支出的33.9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
3.2025年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会计利润总额×12%=100×12%=12(万元)。
4.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企业所得税计算:
(1)视同销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20=10(万元);
(2)捐赠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支出-扣除限额=33.9-12=21.9(万元);
(3)视同销售调增10万元,捐赠支出账面金额23.9万元与税收金额33.9万元的差异调减10万元,两项相互抵消。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捐赠支出超限额部分=100+(33.9-12)=121.9(万元);
(4)应纳企业所得税=121.9×25%=30.48(万元);
(5)2025年未税前扣除的捐赠额=33.9-12=21.9万元,准予结转2026年、2027年、2028年扣除。
本文由小颖言税原创,摘自《小颖言税:全税种思维导图》(第2版)初稿转载请注明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