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财政局、党委宣传部,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党群工作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江西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经研究,我们制定了《江西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财政厅 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
(此处盖章)
2026年5月18日
附件
江西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西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4〕1号)、《江西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赣财文〔2021〕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共同管理,用于促进全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聚焦重点、强化统筹、注重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委宣传部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省委宣传部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及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省委宣传部负责协同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意见;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省级审批项目的申报、评审、明确项目名单、验收等工作;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监督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实施专项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管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党委宣传部门负责明确市级及市级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党委宣传部门在预算编制和执行、项目申报、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按照分工负责项目库管理,组织开展本地区使用省级专项资金情况的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履行资金使用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的直接责任。负责受理资金申报材料的相关部门承担资金申报审核、资金使用监督的直接责任。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等门类,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文化产业链优化升级,培育优秀文化企业和品牌。
(二)文化科技融合发展,文化建设数智化赋能、信息化转型,文化新业态培育。
(三)文化产业集聚区建设、文化推介平台建设、文化产业人才培养。
(四)精品内容创作生产、文化传承转化、文化破圈出海。
(五)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提振文化消费。
(六)“文旅贷”管理费、贷款贴息、担保费。
(七)其他文化产业项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扶持:
(一)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知识产权涉嫌侵权或有争议的项目;
(二)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前2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三)其他不应由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国家和省明令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零基预算管理。省财政厅根据我省文化产业发展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按照项目法进行分配。其中,
(一)采取竞争性分配的项目,由省委宣传部通过下发通知,组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分配资金。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对单个项目的年度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年度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可视情况分年度连续给予支持。
省委宣传部应当于当年6月15日前完成申报项目的受理、评审、公示等工作。对安排给企业的项目补助,除另有规定外,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7日,其中,工作日不少于5日。
(二)“文旅贷”项目按照《江西省中小微文旅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赣宣发﹝2025﹞28号)执行。
(三)“政府购买省级演出场所公益性文艺演出”项目按照《江西省政府购买省级演出场所公益性文艺演出管理办法》(赣宣发﹝2026﹞3号)执行。
(四)经省委宣传部研究立项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安排用于省本级的支出项目原则上全部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省委宣传部应当于每年10月1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意见及绩效目标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计数与前一年度预计执行数之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中编入省级部门预算的部分,省财政厅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20日内向各部门批复预算。专项资金中对下转移支付部分下达时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细则规定执行。省委宣传部原则上应当在到期15日前,提出分配意见及绩效目标报送省财政厅。
对于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一般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当年难以清算的,可以下年清算。确需实行分期下达预算的,省委宣传部应当合理设定分期下达数,年度最后一期的下达时间一般不迟于每年9月30日。
第十五条 设区市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会同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及时分配下达。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结转结余的项目资金,按照财政部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后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做好验收、登记,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党委宣传部门应按照《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发〔2019〕8号)和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制度规定,持续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省委宣传部负责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市县按要求做好绩效自评和结果应用等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省委宣传部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意见时,应提出整体绩效目标,省财政厅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随资金预算同步下达。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项目资金时,要提交绩效目标表,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科学设定绩效目标。
第二十二条 省委宣传部以预算年度为周期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制定和完善评价指标体系,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价。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资金、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自觉依法接受纪检监察、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党委宣传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和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附:江西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附
江西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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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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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部门及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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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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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情况 (万元) |
年度金额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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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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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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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目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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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根据年度任务设定) |
年度指标值(根据年度任务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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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指标 |
经济成本指标 |
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扶持资金(万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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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贷”担保费及运营费(万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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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贷”贴息资金(万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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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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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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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指标 |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数量(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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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项目数量(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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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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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 |
带动全省规上文化企业数量增加(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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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项目投诉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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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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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指标 |
资金拨付到位时间(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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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计划完成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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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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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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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效益指标 |
推动全省文化产业增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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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文化新业态增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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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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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效益指标 |
上下游受益企业数量(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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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数(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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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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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 指标 |
扶持企业满意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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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以上指标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