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各地(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哈尔滨分行,省农村信用联社: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投融资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外债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试点。为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债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试点,是指注册在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选择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模式借用外债的,可根据规定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各银行应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制定完善内控制度,明确业务办理条件、审核要点及风险防控措施,确保业务办理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三、各地(市)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银行,密切跟踪辖内业务开展情况,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办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做好辖内政策宣传与解读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
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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