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现将《昆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负面清单(2026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严格执行,规范文件制定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负面清单
(2026年修订版)
一、制定主体方面
(一)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不得以自身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依据方面
(三)不得制定与宪法、上位法规定相抵触、违背宪法原则和精神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无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不得以已经失效、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文件为依据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六)不得照搬照抄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内容,不得重复制定已有明确规定的文件,可制定可不制定、没有实质性执行内容的文件一律不得制定。
三、制定权限方面
(七)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不得减少、放弃、免除本单位法定职责。
(八)不得超越本机关法定职权,规定应当由上级机关、其他职能部门、非本行政区域管辖的事项。
(九)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十)不得规定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
四、制定内容方面
(十一)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证明事项,不得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
不得违法增设证明事项的办理环节、证明材料、办理时限,不得违法要求申请人提供应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调查核实的证明材料。
(十二)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具体包括:
1.为特定经营主体量身定制优惠政策,违法给予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特殊待遇;
2.设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审批事项,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市场准入、退出条件;
3.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设置地方保护、区域封锁相关内容;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价格水平,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5.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十三)无明确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设置督查检查考核、创建示范评比、“一票否决”、追责问责等事项。
(十四)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
(十五)制定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适用本负面清单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
五、制定程序方面
(十六)除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紧急命令和决定等特殊情形外,未经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程序,不得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可能引发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风险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风险评估;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应当进行性别平等、儿童友好评估;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
因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简化制定程序,经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后,向社会公布。
(十七)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10日;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十八)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讨论、法律顾问出具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十九)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制发。
(二十)行政规范性文件须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
(二十一)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除特殊情形外,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
(二十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与报送备案的间隔不得超过30日。
(二十三)未按规定标注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或者有效期超过法定时限的,不得制发;有效期届满前未按规定开展评估的,不得直接延续有效期继续实施。
(二十四)未按规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动态清理,对与上位法相抵触、不适应发展需要的文件未及时修改、废止的,不得继续实施。
本文中“10日”、“30日”均包含节假日。
本文件自2026年4月21日起施行,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2024年8月29日印发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负面清单的通知》(昆政办笺〔2024〕2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