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参与人: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行为,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职,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5年5月1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481号)同时废止。
现将新旧规则衔接安排通知如下: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本规则第2.2.3条、第3.2.5条至第3.2.7条、第3.2.15条、第3.2.17条、第3.3.29条至第3.3.32条自2026年5月24日起实施。在此之前,上市公司应当继续遵守本所原有规则关于董事会秘书的相关规定。
2.上市公司在2026年5月24日前存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情形的,董事会秘书空缺总期限不得超过九个月,但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应当于2026年5月24日之前调整为董事长代行。2026年5月24日及之后出现董事会秘书空缺情形的,应当适用本规则第3.2.17条的规定。
3.上市公司应当在2028年1月1日前,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聘任或者更换董事会秘书,调整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确保符合本规则第3.2.5条、第3.2.6条的要求。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修订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