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出借资金给企业使用,取得的借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确认规则
文/每日一税团队
编者按:实务中,自然人借款给企业收取利息,个税纳税地点一直是征纳双方常见争议点,不少纳税人因规则理解错配产生补缴、滞纳金风险。本文梳理政策、结合案例明确规则边界,帮你快速理清合规要求,避开常见风险。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结论】
自然人借款给企业取得利息,属于个人所得税中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地点的确定核心规则是:以是否履行扣缴义务为分界,分别适用不同地点。
企业支付利息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企业是法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企业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支付利息时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自然人自行申报纳税,自然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依据】
1.所得来源地规则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因此该所得应当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2.扣缴义务规则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明确:“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向自然人支付利息的企业,负有法定代扣代缴义务,扣缴税款后应当向企业自身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3.自行申报规则
若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自然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若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选择固定向其中一地申报。
【案例】
案例01:企业履行扣缴义务,纳税地点为企业所在地
注册在江苏省苏州市的A制造业企业,因流动资金紧张,向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杭州市的自然人张某借款1000万元,约定年利息80万元。A企业作为支付利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支付利息时扣除20%即16万元个人所得税,并向苏州市对应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该税款。
若A企业财务人员错误认为应当向张某户籍所在地杭州税务机关缴纳,会导致税款错缴,后续需要办理退税重新在苏州入库,徒增办税成本。
案例02:未扣缴自行申报,自然人被追缴税款及滞纳金
自然人祝某某将资金出借给吉林省通化市A医药公司使用,最终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取得利息77.45万元。A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祝某某也未自行申报。
税务稽查后,出具《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通税稽处〔2024〕23号)认定:由于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祝某某应当向其经常居住地通化市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5.49万元,附加税2.08万元,合计17.57万元,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2.26万元。
案例03:大额利息未申报被稽查追缴
自然人项某某将资金出借给企业使用,通过法院拍卖取得利息收入4538.60万元,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最终被税务机关稽查,要求其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个人所得税898.73万元,并加收滞纳金,并定性为偷税,罚款也是少不了的。
【思考】自然人出借资金给企业取得的利息,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