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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调表不调账”VS“调表又调账”
发布时间:2026-04-29   来源:彭怀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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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调表不调账”VS“调表又调账”

彭怀文

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些财务人员经常会听到一些老会计挂在嘴边的一个词语——调表不调账。该词语虽然非常精简总结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纳税调整,但是也对于一些财务人员造成困惑,因为还有人说“调表又调账”。
哪些情况“调表不调账”,哪些情况是“调表又调账”?
理清调表不调账和调表又调账的适用边界,能规避账务差错、税务风险,正确做账且报税要求,下面结合实操场景清晰拆解。

 

一、什么是“调表不调账”VS“调表又调账”

(一)何谓“调表不调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调表不调账”,是指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过程中,仅对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而不对企业日常的会计账簿记录进行更改。这一操作源于会计核算和税法规定之间存在差异。

1.产生原因
(1)目的不同:会计核算的目的是全面、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为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管理层等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而税法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国家财政收入,通过税收政策来调控经济,确保企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两者目的的差异导致了对收入、费用等项目的确认和计量规定有所不同。
(2)遵循原则不同:会计遵循权责发生制、谨慎性等原则。例如,会计出于谨慎性考虑,对于可能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会提前计提减值准备。而税法在某些情况下更强调实际发生原则、确定性原则,通常只有在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才允许在税前扣除。这种遵循原则的差异使得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产生分歧。

2.常见情形
(1)业务招待费: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等相关科目。然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假设某企业当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10万元。会计账面上记录的业务招待费为10万元。但在汇算清缴时,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0×60%=6万元,1000×5‰=5万元,两者取较低者,即扣除限额为5万元,需要在纳税申报表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10-5)。但会计账簿无需调整,仍保留10万元业务招待费的记录。
(2)税收滞纳金:从会计角度,企业支付的税收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如实反映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但税法明确规定税收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若企业支付了1万元税收滞纳金,会计账上记录营业外支出1万元,在汇算清缴时,需在纳税申报表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而会计账簿不做调整。

“调表不调账”的做法既保证了会计信息的连贯性与稳定性,使其遵循会计核算的原则和方法;同时也确保企业能够按照税法规定准确计算应纳税额,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二)何谓“调表又调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表又调账”,意味着在汇算清缴过程中,不仅要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还需对企业的会计账目进行相应修改,以确保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在后续保持一致,常见于以下情形:

1.会计差错更正
(1)原因:企业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可能因各种原因出现会计差错,如计算错误、会计政策使用不当、疏忽或曲解事实等。这些差错若影响到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就需要进行“调表又调账”。
(2)举例:企业在核算某年度收入时,误将一笔应确认的销售收入100万元漏记,同时相应成本60万元也未结转。在汇算清缴时发现此差错,由于该差错对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3)调账:在发现差错当期,应进行账务调整。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虽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但不属于重大差错的,确认收入,借记“应收账款”100万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60万元,贷记“库存商品”60万元。同时,确认相关税费(假设所得税税率25%),借记“所得税费用”10万元((10060)×25%),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10万元。
(4)调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该笔漏记的收入100万元、成本60万元及相应所得税调整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100-60),补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

2.暂时性差异调整
(1)原因:会计和税法在收入、费用确认时间上存在差异,形成暂时性差异。企业在年终关账计提“所得税费用”与“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时,未考虑到或未发现该暂时性差异。在汇算清缴对暂时性差异做纳税调整后(调表),还需要同时做账务处理(调账),以准确反映该暂时性差异。
(2)举例:企业在纳税年度12月购进一批货物,但是未收到供货方开具的发票,该批货物已经在12月31日前全部售出。企业按照合同暂估入库100万,并按规定结转了销售成本。截止到次年5月31日前,因供货方原因依然没有收到发票,但是估计后期能取得发票或者取得业务交易真实性的证明材料。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对100万未取得发票的成本,做了纳税调增,补缴了企业所得税25万元。
(3)调账:由于会计与税法折旧方法不同产生暂时性差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进行账务处理。此例中,会计成本小于税法成本,导致会计利润大于应纳税所得额,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账务处理时,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25万元。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对于暂时性差异不需要核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而是在当期计入“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等科目。
(4)调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因发票产生的税法与会计差异,需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十七)其他”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调表又调账”确保了会计信息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时使税务处理符合税法规定,维持账税关系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二、只调表不调账

这是中小企业汇算清缴中最普遍的操作,核心要求:会计账簿、记账凭证、财务账面数据一概不动,只在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上做纳税调增、纳税调减,重新核算税务口径的应纳税所得额。

1. 适用场景
一是永久性税会差异,终身无法税前扣除、无需计税,全程只调整申报表,不用动账务,比如行政罚款、税收滞纳金、超标列支的业务招待费、超出税法扣除限额的福利费、和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各类支出,以及国债利息等合规免税收入。
二是暂时性时间差差异,仅为当期计税时间口径不同,后续年度可自然转回,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年终关账前已经充分考虑和核算,填表调整即可,常见有账面计提的坏账准备、各类资产减值损失、税法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但会计正常分期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广告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2. 实操示例
企业账面列支10万元业务招待费,税法只允许扣除4万元。财务账上依旧正常记10万元费用,不冲账、不改凭证;仅在汇算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填报调增6万元,按调整后的应税利润核算企业所得税即可。

 

三、既调表又调账

这类情况不再是单纯的税会口径差异,要么是前期账务处理出错,要么是准则强制要求核算递延税费,要么是汇算产生实际税款进退,必须同步完成申报表纳税调整和财务账务分录处理,缺一不可。

1. 前期存在真实会计账务差错
往年记账出现疏漏、核算失误,属于硬性账务问题,绝非正常税会差异。必须先更正错账、补全漏记账目,修正账面利润和科目余额,再依据准确无误的账面数据,填报汇算清缴报表。常见场景:上年度漏记合规销售收入、少结转产品成本、跨期费用随意乱入账、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结转损益等。

2.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调整递延所得税
大中型规上企业、规模化企业、上市公司,必须规范核算税会暂时性差异对应的递延税费。除了汇算申报表调增、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外,还要专门做账,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精准匹配未来可抵扣、应缴纳的税款额度。如果汇算清缴清理的暂时性税会差异,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与年度会计报表记录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存在差异,需要更正与确认。
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无需计提递延税费,直接忽略此项即可。

3. 汇算清缴产生补税、退税的业务
汇算清缴申报后,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或是前期预缴税款过多、符合优惠政策可退回多缴税款,补税或退税金额与账簿记录的“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余额不一致的,必须做会计分录做账,同步配套完成汇算报表纳税调整。实操区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前述的“会计差错更正”或确认递延所得税等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核算;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直接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即可。

 

四、总结

单纯的“调表不调账”,在实务中非常少见,因为需要做到年终关账时已经非常准确的清理了各类税会差异,准确的测算了纳税调增与纳税调减对“所得税费用”以及“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的影响、金额,而且“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在1月份预缴申报四季度后的余额,与汇算清缴时补税或退税金额完全一致。能满足这些情形的,除了机遇巧合外,就是该企业的财务人员专业素质非常高且做事非常仔细。
实务中,很多企业在汇算清缴时是需要“调表又调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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