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在实务中,部分地方政府向企业作出各种形式的税收承诺,并非罕见现象。这些承诺或以招商引资协议中的税收返还条款呈现,或以会议纪要中的“以税抵债”安排落地,或以政府要求企业预缴税款并承诺后续抵顶的变相融资方式实施。然而,当政府承诺因违反税收法定原则而被认定效力存疑时,企业基于信赖而进行的税务安排便可能陷入困境。
本文以内蒙古土右旗预缴税款案为核心案例,结合汇林置业案的简要参照,从财税视角出发,阐述政府税收承诺的法律效力边界、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法律路径,以及企业在此类争议中的风险防控逻辑。
二、核心案例还原:内蒙古土右旗预缴税款案
(一)案情始末
2012年底,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以下简称“土右旗”)政府向辖区内某公司提出要求,令其预缴各类税款合计2987.06万元,土右旗政府同时承诺,该部分预缴税款可以在日后通过“抵顶减免”的方式逐步消化。企业依政府要求履行了预缴义务。然而,2013年3月,土右旗政府终止了该公司在当地的优惠政策,导致企业业务停止,尚有2000多万元的预缴税款未能得到抵顶处理。
此后多年,该企业多次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申请退回预缴税款,但始终无果。2020年8月6日,该企业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了这一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接到问题线索后,立即责成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进行核查。经核查确认,群众反映的情况属实。在总局的督办下,当地税务机关与该企业进行了税费核实确认,并与财政等有关部门协调,最终于2020年10月14日将应退税费2732.8万元退还至企业账户。
(二)本案的核心争议
土右旗预缴税款案表面上是因政府终止优惠政策而引发的预缴税款退还纠纷,但深入剖析,其折射出的问题远不止于此。
其一,政府要求企业“预缴税款”行为的法律性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款的征、停、减、免、退、补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即为税收法定。政府要求企业在并无实际纳税义务的情况下预缴税款,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无息融资行为,不仅规避了法定预算程序,也使企业承担了本不应由其承担的财政压力。
其二,“预缴抵顶”承诺的效力问题。土右旗政府承诺预缴税款可以在日后“抵顶减免逐步消化”,这一承诺实质上构成了税收优惠安排的预期。然而,此类以非正式形式作出的承诺,在法律上是否具有约束力,值得探讨。从最终处理结果来看,国家税务总局督办后要求退税款而非通过抵顶方式解决,已在一定程度上暗示了这种“预缴抵顶”安排在税收法定原则框架下缺乏合法性基础。
其三,企业的信赖利益保护问题。本案中的企业基于对政府承诺的信赖而预缴了税款,在政府终止优惠政策后因预缴税款无法抵顶而长期承受资金占用损失。虽然最终在税务总局督办下解决了问题,但这一过程历时近八年,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因此受到的影响不可忽视。
三、汇林置业案的参照与对比
在讨论政府税收承诺相关争议时,周口汇林置业逃税案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重要参照。与土右旗案不同的是,汇林置业案进入了刑事程序,企业及其负责人面临逃税罪的指控,并经历了从一审到二审的刑事追诉过程。
两案的根本差异在于法律程序的走向:土右旗案始终停留在行政协调层面,通过国务院督查平台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行政力量得以解决,未进入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程序;汇林置业案则进入了刑事追责程序,企业面临逃税罪的指控,法律后果的严重性超土右旗案。这一差异恰恰反映了此类争议在法律救济路径上的巨大不确定性——同样是因政府承诺引发的税务争议,有的止步于行政协调,有的却演变为刑事追责。
四、政府税收承诺的法律效力困境
(一)税收法定原则对政府承诺的根本性约束
政府税收承诺效力问题的根源,在于税收法定原则对地方政府税收权限的根本性约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这意味着,地方政府无权自行创设税收相关政策,也无权以税收返还等变相形式实质上改变法定税负。
国务院于2000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进一步明确,先征后返政策作为减免税收的一种形式,审批权限属于国务院,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对于需要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原则上应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该通知同时要求,各地区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定此类税收约定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二)行政允诺的效力认定
尽管地方政府缺乏税收减免的法定权限,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的税收承诺在行政法上完全不具有任何意义。从行政法角度看,政府向企业作出的税收优惠承诺,在性质上可归属于“行政允诺”。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第三条规定;“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实践中,法院对此类承诺的效力认定存在不同立场:若地方政府作出的税收优惠行政允诺行为或行政合同行为超越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违反了税收法定规则,则地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效力上处于可撤销或无效状态,行政相对人将很难通过启动履行之诉来维护自身权益。
(三)信赖利益保护的适用边界
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保护相对人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合理信赖。信赖保护原则的核心内涵是:如果政府随意撤销或者变更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导致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产生损失的,政府应当对该损失进行补偿。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通常要具备三个条件:存在信赖基础,即行政行为生效且被行政相对人知悉;具备信赖行为,即相对人基于对授益性行政行为的信赖而采取了具体行为;存在信赖利益,即相对人因信赖而获得了值得保护的利益。
五、风险防范与制度思考
(一)企业层面的风险识别
从风险防范角度而言,企业在面对地方政府提出的税收优惠承诺或“以税抵债”安排时,应当首先对承诺的合法性进行审慎判断。具体而言,企业需要关注以下几个层面:
其一,承诺的税收优惠是否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依据;
其二,承诺的形式是否足够正式——政府会议纪要、投资协议等书面文件虽具有一定证明力,但并不能弥补合法性基础的缺失;
其三,承诺是否涉及税收先征后返、财政奖励等变相减免税安排,这类安排在法律上存在无效风险。
当政府承诺无法兑现、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产生争议时,企业面临着多重救济路径的选择。土右旗案的经验表明,通过国务院督查平台、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等行政协调渠道解决争议,是一条相对高效且风险较低的路径。企业应当积极利用“互联网+督查”、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反映问题,争取在行政层面化解争议。
(二)制度层面的平衡路径
从制度层面看,政府税收承诺引发的争议实质上反映了税收法定原则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之间的深层张力。一方面,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的征收和减免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地方政府的税收承诺因缺乏法律授权而存在根本性瑕疵;另一方面,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要求政府对其作出的承诺承担相应责任,保护企业的合理期待。
六、总结
内蒙古土右旗预缴税款案清晰揭示的核心问题:地方政府向企业作出各种形式的税收承诺,企业基于对政府承诺的信赖作出相应安排,当承诺无法兑现时,企业的处境却因争议解决路径的不同而出现显著差异。汇林置业案则从另一个侧面提醒企业,在政府承诺无法兑现的情况下,企业因法定税务时限义务而自行采取的税务处理方式存在较高的刑事风险。
从财税视角来看,企业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地方政府的税收承诺无论形式上多么正式,都无法逾越税收法定原则的刚性约束。企业在作出经营决策时,应当在尊重政府承诺的同时,审慎评估其合法性风险,并为争议发生时的救济路径做好充分准备。
七、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
3.《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特别声明:
本文基于现行有效的税收法律法规、财税实务操作规则及公开行业案例整理分析,仅为财税专业知识参考与交流之用。因各市场主体的实际经营状况、涉税场景、交易背景存在显著差异,具体财税问题的判定与处理,需结合实际情况并咨询专业财税顾问或主管税务机关。本内容不构成任何正式的税务咨询意见、财税筹划方案及执业操作指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