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增值税
拍脑门、抛硬币还是抓阄,请问深圳税务纳税人携带项目合同到您那儿,您又根据什么判断是否为“经营活动”?
发布时间:2026-04-29   来源:财税微波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图片
深圳市税务局,如果你们真有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中所谓“经营活动”的定义范围,告诉我又何妨呢?有这样的定义、范围或标准,告诉纳税人,让纳税人能够自行判断,不好吗?
如果深圳市税务局没有这样的定义、范围或标准,,就算携带项目合同到你们那儿,你们又是如何判断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中的“经营活动”的定义范围呢?是像这篇文章中所说的拍脑袋、抛硬币、抓阄吗?何为“经营活动”,(010)12366回复目前没有定义、标准、范围
增值税实施条例中,对纳税人影响甚大的一个概念“经营活动”,竟然没有官方概念、定义、标准或范围,岂不怪哉?!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2026024305号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