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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脑门、抛硬币还是抓阄,请问深圳税务纳税人携带项目合同到您那儿,您又根据什么判断是否为“经营活动”?
发布时间:2026-04-29
来源:财税微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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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如果你们真有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中所谓“经营活动”的定义范围,告诉我又何妨呢?有这样的定义、范围或标准,告诉纳税人,让纳税人能够自行判断,不好吗?
如果
深圳市税务局
没有
这样的定义、范围或标准,
,就算携带项目合同到你们那儿,你们又是如何判断是否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中“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中的“经营活动”的定义范围呢?是像这篇文章中所说的拍脑袋、抛硬币、抓阄吗?何为“经营活动”,(010)12366回复目前没有定义、标准、范围
增值税实施条例
中,对纳税人影响甚大的一个概念“经营活动”,竟然没有官方概念、定义、标准或范围,岂不怪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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